从“自然无为”到“案主自决”——基于社会工作实务的比较文献综述

 2022-11-29 16:50:16

文 献 综 述

自然无为是中国古代哲学中的一种观点,出自道家学说,认为宇宙万物的存在及发展都是自然而然的﹐不受任何意志的支配。案主自决是社会工作的伦理原则之一,是指社会工作者要尊重案主自我选择和自我决定的权利,由案主对自己的事做出决定。在此原则下社会工作者主要扮演解释者、示范者、和引导者角色,案主才是做出某种决定和解决问题的主导者,前国内关于案主自决原则的研究一直以来都是儒家思想和集体主义在主导,认为这使得案主自决在中国的实施中面临着工作者自身的困境、本土化的困境以及案主本身的困境(袁潇潇,2018)。而少有将案主自决原则与道家思想联系起来研究,其实自然无为思想与社会工作实务案主自决原则有诸多共通之处,若能找出案主自决与我们本土主流文化的共同点,这将对社会工作的本土化工程大有裨益。

  1. 国内相关研究

自然无为思想是道家学说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思想,可以说道家自然无为的理论观点,一直都在深深地影响着中国人的思想与实践,并在 17 世纪启发了欧洲的古典自由主义,其代表人物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的“看不见的手”,就深受老子无为思想的影响(陈刚,2018)。自然无为思想也是理解道家思想的一个关键环节,无为以“法自然”为出发点,根源于“道法自然”,“道法自然”要求我们为好静、为无事、为无欲,因顺自然、合乎自然、不扰自然,而最终又恢复自然,万物尽得自然从而达到“无为无不为”。老子的“无为”并不是对行为的完全否定, 而是一种“有而似无”的行为。台湾著名学者王叔岷论述到:“老子所谓无为,由慎而来,以合于自然。”慎即谨慎,无为即是谨慎的作为,所以说无为并非无所作为,谨慎的作为,合乎规律的作为,这种谨慎的合乎规律的作为的目的就是以期合于自然。自然是无为的归宿和目的,无为是合于自然的途径和手段。自然无为的行为, 因其遵循事物自身价值, 不对事物作外在的干扰,看起来似乎是无所为, 实质是一种以“无为”为基础的“为”。这与我们社会工作实务中案主自决的伦理原则不谋而合,“案主自决”是社会工作实务中的一项核心原则, 充分体现了对社会工作的个人价值、潜能和主观能动性的尊重,强调对案主的尊重和对案主权益的保障,“案主自决”原则作为社会工作的一项核心原则, 体现着社会工作的精神特质(王健,2010)。在社会工作本土化过程中, “案主自决”原则的本土化将是至为关键的一环。目前国内关于案主自决原则的研究一直以来都是儒家思想和集体主义在主导,认为这使得案主自决在中国的实施中面临着工作者自身的困境、本土化的困境以及案主本身的困境。不过这里的案主自决是指积极的案主自决,积极的案主自决更灵活更体现案主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也更能够帮助案主解决困境,获得成长,促进社会融合,不过这不是说社会工作实务中案主自决等于社会工作者一点也不干预,强调社会工作者的适度干预,服务对象一般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而社会工作者相对而言拥有更多的资源、专业知识和助人技巧,他们的职责之一就是帮助服务对象争取尽可能多的资源,并在充分分析案主问题和尊重案主意愿的前提下给出合理化的建议(卢珊,2010)。但在此过程中不能跨界侵犯案主的自我决定自由。

  1. 国外相关研究

国外关于道家学说自然无为思想的研究较少,大部分将道家哲学视为神秘力量,与认知治疗治疗、沟通等联系(Koenig TL and Spano RN,1998)。大概将“无为”分三境: 无所为必有所为 ,有所为必有所不为 ,这是“无为”第一境;无所为而为 ,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看似有为 ,实则无为 ,这是“无为”第二境;无为而为 ,无为而无所不为 ,看似无为 ,实则有为 ,这是“无为”第三境(周兰桂,2000)。十八世纪欧洲的“民主”、“自由”、“天赋人权”等思想上发展起来的“案主自决”原则,其精神实质是个人主义,强调个人价值、潜能和主观能动性(李慧,2016)。根据德西和瑞安的自决理论:自我决定是人类的权利和自由。 这是一种人类先天性的生理需求。 通过这种生理需求的满足, 自我可以实现成长。如果这种自我决定的需求得不到满足, 就无法维持正常的心理健康。就像人们的饥饿感得不到满足的话会驱使人尽更大的努力去满足这种需求, 以保证生命体征的稳定。自我决定的需求持续得不到满足, 虽然不会危及生命, 但会使个人自我成长的动机削弱, 产生无助和丧失控制感等心理问题。 为了维护人的心理健康, 促进整个机体的发展, 自我决定权利需要被尊重和维护。根据1996 年8 月由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会员大会通过的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 (NASW) 伦理守则:自决(Self-determination) 是社会工作者协助案主确认他们的目标, 并通过专业手段保障案主自决权的实现。当然, 当案主的自我决定在可预见的情况下会伤害或威胁自己或他人的安全时, 社会工作者可以限制案主的自决权。案主自决原则作为西方社会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 主要受20 世纪20—30 年代三个环境因素的影响 :一是当时反集权政治现实, 如反德国纳粹与意大利墨索里尼的独裁;二是美国坚守民主的意识形态。 在这种意识形态下, 个人自由与自我导向的价值被肯定;三是专业主义(Freedberg,Sharon,1989)。 美国社会工作作为一门职业为了取得在案主人群间的合法性, 以及得到权力的制度化, 而积极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 选择的自由被社会工作认为既是尊重人的尊严, 也是个别化社会工作实施的重要元素。案主自决原则要求的不仅仅是让案主自我决定,它包括了三点更深层次的内涵:第一,自决意味着从所有可能的方案中选出最合适的一种,因此应该让案主清醒地认识到有很多种可以用来解决他面临的个人或社会问题的方法。社会工作者在帮助案主自决时的作用包括:(1)与案主建立专业关系;(2)与案主深入探讨所面临的问题;(3)寻找可能的解决方案,并鼓励案主自己选出他认为最合适的那种方案。第二,社会工作者与案主之间不是不平等的“指导———被指导”关系,而应该是平等的关系。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知识不是表现在指导案主怎么做方面,而是表现在帮助案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寻找和发掘可能解决问题的方案,为案主提供自决的机会,帮助案主实施他们选择的方案等方面。第三,“案主自决”原则并不禁止或限制社会工作者提出意见或建议。实际上,社会工作者的知识、经验和意见不是用来直接指导案主作出最终决定的,而是作为一种补充信息,供案主作决定时参考。也就是说,社会工作者的意见只供案主参考,而不是对案主的命令或开给案主的处方。

3、文献评述

经过翻阅文献可以看出,国内学者对于社会工作本土化中的案主自决原则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研究还是蛮多的,但是具体到将道家学说的自然无为思想与社会工作中国本土化中案主自决原则联系起来的研究少之甚少,我猜这背后的原因跟主流认为无为思想是老子的政治思想有关,可是我们要透过现象看本质,要了解自然无为思想的根本,万变不离其宗找出自然无为思想对社会工作实务“案主自决”原则本土化的渗透。我的研究将会将自然无为思想与社会工作实务中案主自决原则进行比较分析,找出他们的联系。这是一个完全不同的角度分析社会工作的本土化,分析案主自决原则。借此,从微观角度以道家自然无为思想为切入点解剖出社会工作本土化中伦理原则与中国本土思想的碰撞,希望有助于实务运用,推动社会工作本土化发展。

参考文献

[1] 袁潇潇,浅析实施案主自决的困境及其对策,[C]山西青年,2018[2] 陈 刚,老子“无为”思想研究,[B]科教导刊(上旬刊),2018,09,05

[3] 王健,社会工作“案主自决”原则在中国本土实践中的困境 ,[C]社会工作(下半月)2010,03,25

[4]卢珊,“案主自决”原则的理论基础及实践困境,[C],山西青年报,2014,09,21Koenig T L, Spano R N. Taoism and the Strengths Perspective[J]. Social Thought, 1998, 18(2):47-65.[6]周兰桂,On the Three Realms of “Inaction” Taoist Philosophy,[B],J. of Wuha n Uni. of Sci.amp; Tech. ( So cial Science Editio n) ,2000,12

[7]李慧,案主自决”原则在我国社会工作实务中的困境研究,[C],法制博览,2016,09,15

[8]Freedberg, Sharon.Self-Determination:historical perspectives and effects on current practice.Social Work, 1989: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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