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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竞争策略研究文献综述

 2022-07-31 16:45:07  

Davis (2015)认为贷款组内的组织者是一种新的中介形式,通过信息搜集,信息匹配和后续监控完成了市场上资金需求和资金供给双方之间的沟通。Had-lock (2016)和 James ,Denis (2016)和 Mihov 的观点是银行在审核公司客户贷款申请时会考量公司的信用与财务状况,但因多数有贷款需求的公司正处于成长阶段,通常信息不透明,使得银行出于风险把控的目的而提高贷款利率,往往加重借款人的负担,因此借款人不愿接受;而网络借贷给此类公司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通过市场比较和降低交易成本,使更多借款人获得优惠借款利率的贷款。

Sunday Telegraph(2016)的观点是网络贷款平台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审核,同时还提供更低的利率,因此更吸引那些被银行遗漏的中小投资者。Stengel(2016)认为,如今互联网金融贷款业务 P2P 快速增长的原因是整个社会资金总量增大和流动性需求旺盛。

Freedman metal(2013)主要是对 P2P 模式的社会网络性进行分析与研究,认为其优势是可以降低贷款利率,因此与传统金融中介相比贷款成本相对较低。Lin metal(2016),Kraft(2016)两位学者的研究结果是,由于互联网贷款人的专业化程度较差,导致互联网信贷的风险居高不下。国外的网络借贷公司通过成立贷款小组,其职责是对贷款部分做专门指导,目的是降低贷款违约率。借助互联网进行联保,借款人可获得对贷款的担保,可以有效的降低贷款违约概率。

Mainer Beerbohm 和 Stefanie Po Schlitz(2013)研究网络贷款中信用风险的把控问题。国外为减少信用风险,对于无担保的贷款,要求借款人必须在三年以上未出现道德风险。Mollie(2012)重点研究了互联网金融中的众筹模式,认为众筹是指融资者借助于互联网平台为其项目向广泛的投资者融资,每位投资者通过少量的投资金额从融资者那里获得实物(例如预计产出的产品)或股权回报的模式。Kudos Lane Chen(2014)等研究了银行规模的大小与网上银行的策略的相关关系;Jay-Pincushion(2014)等阐述了网上金融服务和银行实体网点的辩证关系。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个新鲜事物,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对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的冲击也仅是近八个月来刚刚凸显出来的,因此,相对国外而言,我国理论界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较少,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无论是对银行业的影响还是对其的监管来说,此系列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上到政府下到百姓,“余额宝”都是当下的热点。正在进行的“两会”,互联网金融问题都成为与会代表的讨论的热点话题。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还停留在关注、讨论过程中,对于它的理论研究就少之更少了。

持赞同观点的是,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2016):不会取缔余额宝,对余额宝等金融业务的监管政策会更加完善。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易纲(2014)在2014年的“两会”上指出:要支持和容忍余额宝等金融产品的创新行为,同时也将适当采取措施对可能产生的市场风险加以引导和防范。目前,市场对余额宝等金融产品可能带来的风险有很多议论,主要针对相关产品可能带来的流动性以及价格波动等风险。为此,人民银行会进一步关注市场变化。姚文平(2016)从互联网金融本身以及互联网融资、销售平台、理财、证券、银行、保险、战略、监管和未来前景等角度,全面阐述了互联网金融在全球范围内的突破性进展,认为在互联网金融大潮中,金融业要冷静应对,既要看到互联网金融对金融业的冲击,也要看到互联网金融对金融业的推动作用,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要借助互联网金融形成战略联盟。战略联盟,简而言之就是联盟双方优势互补,目的是寻求更大利益回报。在专注发展自身有竞争优势领域的同时利用联盟方的优势来扩大自身的市场占有率和与联盟方的共同发展中分享丰厚的回报。

面对于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趋势,谢平(2015)认为目前金融有两种模式,一种是银行模式,一种是资本市场模式。资本市场模式就是直接融资,例如通过上交所进行股票交易。而互联网金融是第三种模式。互联网金融既不走银行模式,也不走资本市场上交所模式,它是将所有的存款人和所有的借款人,通过互联网平台直接交易。认为互联网金融是跟银行金融和资本市场融资并列的第三种人类金融模式。

马兰兰(2016)提出为促进P2P网络借贷平台可持续健康发展,木文提出了四个方面监管措施建议:一是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行业自律。由相关部门牵头P2P网络借贷平台成立P2P网络借贷平台协会,由协会加强、引导和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行为;_是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主体。目前央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还没有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直接监管主体,这对P2P网络借贷平台有序健康发展很不利,应尽快确立央行相应部门监管主体地位;三是加大P2P网络借贷平台监测力度。逐步将P2P网络借贷平台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并进行分层次准入,建立P2P网络借贷平台监测指标体系,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日常风险管理;四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客户资金交由第三方进行托管。

[1]武长海. 论互联网背景下金融风险的衍变、特征与金融危机[J].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06):55-74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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