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成员撤销权的司法适用与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2-07-29 15:38:37
农民集体成员撤销权的司法适用与问题研究
1 引 言
我国现阶段处于社会经济的转型期和制度深化改革期,一方面,各类社会矛盾集中爆发,尤其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另一方面,时值民法典编纂,中央亦连续出台多个推进法治建设和农村改革的文件,政策和法律层面均为农民权益保障法治化制度化提供契机。
当前,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违反法定程序、民主议事程序以及恣意行使权力等侵害农民集体成员权益的现象,为了保障农民权益和实现农村社会稳定,《物权法》第 63 条第 2 款为此专门设计了一项救济措施——农民集体成员撤销权,农民集体成员撤销权,是指农村集体成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负责人作出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决定时,受侵害的农民集体成员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不过《物权法》对该撤销权的规则尚显粗略,如行使要件、法律效果、行使期间均无明确规定,制度的缺乏也就导致了在司法实务中很多问题的判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农民集体成员撤销权的缺陷也日益突出,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较为有效且可行的是方法是在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中对相关规则予以明确规定,以有效地为司法裁判提供较为清晰的法律指引。
国内外研究现状概述
目前我国学者对于农民集体成员撤销权的研究首先是从法理上对集体成员撤销权的法律性质的进行探讨,并将之与《合同法》中的债权撤销权、业主撤销权加以区分辨析。现阶段,学者们主要研究了农民集体成员撤销权的立法目的、集体成员撤销权主体的即集体成员的资格认定及其权利、集体成员撤销权的构成要件、集体成员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和集体成员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这几个方面。
2.1农民集体成员撤销权的立法目的
农民集体成员撤销权是《物权法》中不可忽略的制度创新,是为了保障农民权益和实现农村社会稳定而在立法中所作的一个制度回应。
管洪彦(2013)指出农民集体成员撤销权设立的目的有两个:
(1)农民集体成员撤销诉讼保护的直接目标是农民集体成员合法权益—即农民集体成员权。农民集体成员撤销权的设立强化了农民集体成员权的司法救济机制,为被侵害的农民提供了救济途径。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侵害农民集体财产以及容忍他人侵害集体财产,进而侵犯农民集体成员个体成员权益的情形。在上述情况下,农民集体成员却因不是农民集体财产被侵害的直接受害人而难以提起诉讼。于是现实生活中就出现了农民集体成员权受到间接侵害却不能获得及时司法救济的情形,这显然不利于农民集体成员权的保护与救济,也背离了立法的原始目标,而农民集体成员撤销权设立便是为解决这一问题。
(2)农民集体成员撤销权是健全农民集体所有权代表行使机制的手段。《物权法》实施前,农民集体与其代表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晰,制约机制的失灵造成代表人以权谋私、背信弃义,真正侵犯农民集体成员权益的是其代表人,而《物权法》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代表行使机制,即集体所有财产由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表行使所有权,因此造成这个矛盾的出现。所以农民集体成员撤销权允许农民集体成员为被侵害的集体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撤销诉讼,以实现对其享有农民集体成员权的预防性救济和事实上救济。
2.2集体成员资格认定、集体成员权研究
2.2.1 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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