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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碳金融的政策风险管理研究文献综述

 2022-07-28 14:58:39  

作为仅次于美国的碳排放大国,我国政府始终把节能减排,控制温室气体作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和长远战略方针,并因此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政策性规定。我国先后制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案》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为节能减排和碳排放交易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另外自进入“十三五”以来,我国低碳经济发展和适应气候变化工作进一步加强。作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重要内容,《“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制定并实施。地方分解排控目标,部门落实政策措施,行业企业创新发展,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更何况中国是全球市场中最大的碳减排者之一,据估计,未来五年内每年的碳交易额将超过2 .5亿吨 , 中国市场出售的年减排额 已经达到全球市场的70% , 可见中国的碳交易市场存在着巨大的商业机会。而一个完善的碳交易体系的构成必须有发达 的金融交易体系来支撑,因此完善我国碳金融市场体系迫在眉睫 。这也促使我国的学者对碳金融这一理论做了很多钻研。在碳金融的界定方面,固然我国国内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但是基本上表述是差不多的。成万牍认为,碳金融就是和碳有关系的所有的金融活动,或者叫碳融资 、 环保项 目的投融资 。高建平以为碳金融广义上是讲,就是全部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它包括了银行贷款、 直接投融资 、 碳资产交易等活动,他对概念的定义在国内具有普遍性。陈柳钦在高建平的基础上介绍的更为详细,指出所有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交易活动和金融制度,包括低碳项目投融资的开发 、碳排放权以及以其为基础开发出的衍生品交易 、与碳交易有关的金融中介行为。李威则从应对全球变暖提出了碳金融的概念,他认为碳金融可以理解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金融解决方案,是从金融方面应对气候变暖的一个重要环节,包括了很多要素如机构、市场、产品等。而对碳金融政策风险的防范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在国内,受国际 CDM 市场前景的不明确影响,政策风险主要来自国内相关碳金融政策和法律的缺失。目前,国内关于碳交易促进的政策和措施,尚未上升为法律,政府主导的碳交易从何产生、从何开始、交易模式、市场路径、交易激励等碳交易市场化关键性问题均具有不确定性。这些归根结底是由于碳金融交易的合法地位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虽然有部分省份的地方性法规对此有一些管理条例的出台,但是在国家法律层面上仍未对此作出界定,从而导致无法对碳交易权进行严格管理,碳金融的交易规则缺乏统一的标准,碳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更是缺乏配套的法律制度。目前,碳金融市场的运行很大程度上是吸收或借鉴西方成熟金融交易经验,但由于未能处理好行政监管及市场机制的区别,交易风险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从而抑制了碳金融的发展。另外不可忽视的一点就是财政政策方面的风险。当前,我国碳金融交易市场发展缓慢,主要是推动碳金融发展的现行财政政策存在有问题,导致较大的政策风险。我国推进碳金融发展的财政资金在主要污染物减排、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生产利用财政补贴和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等方面专项资金投入不合理,导致真正用于支持低碳技术方面的资金较少。

而在国外,政策风险主要指来自国际减排政策的变化。《京都议定书》规定的 2008———2012年的减排承诺期内,明确了“附件 I 国家”2012 年前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在此之前不承担减排义务。虽然自2006 年起即展开“后京都时代”的谈判,但一直没达成实质性的协议,2010 年的全球坎昆气候会议被寄以厚望,但仍没能对《京都议定书》的第二承诺期作出安排。中国 CDM 项目带来的商机以及蕴涵的挑战都与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走向密切相关。中国现有 CDM 项目法律框架的利益根基是《京都议定书》中,中国在2012 年前不承担减排义务。可是,到了“后京都时代”,一旦中国承担一定条件的强制性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将面临国际碳金融法律的调整,及我国相关法律的调整。虽然《京都议定书》先后通过哥本哈根会议、德班会议、多哈会议等多次会议,碳金融交易政策谈判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关于后京都时期的排放协定,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政策的不确定性影响了市场主体的心理预期与行为选择;其次,部分经济发达国家的政策限制了减排方案的实施。长期以来,国际上特别是美国和日本等国,宣扬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碳排放国,坚持要求中国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甚至把本国的减排努力与中国强行挂钩;最后,企业需要面对来自于国际社会的政府管制,承担低碳贸易壁垒风险。发达国家酝酿针对未履行减排义务的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实施低碳贸易壁垒,以寻求本国产品与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进口产品在碳排放成本上的平衡。低碳贸易壁垒或许是我国企业未来面临的最大风险。目前已经能够确定的是,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第一,面临巨大的减排压力及挑战将越来越大。而2005 年正式生效的《京都议定书》为各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规定了标准,并制定了灵活的解决机制。《京都议定书》附件Ⅰ中的 30 个工业国家的碳减排量具有强制性。其他国家目前遵循的是自愿减排的原则 。《京都议定书》框架下强制减排的国家主要包括英国、法国、德国和北欧国家等欧盟发达国家和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其他地区的发达国家。欧盟是在《京都议定书》强制减排框架下交易额度最大的碳金融市场。目前,该体系的成员国已经涵盖欧盟 27 个成员国和列支敦士登和挪威共 29 个国近 1.2万个工业温室气体排放实体 。世界银行的数据显示,2008 年碳交易市场总金额达到 1260 亿美元,其中,大约有 920 亿美元是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之下进行的排碳配额和衍生品交易。自愿减排的国家包括《京都议定书》中非附件 Ⅰ的国家和世界其他各国,其中大部分为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不承担《京都议定书》所要求的强制性碳减排量,但他们独立自主的减排措施在近年来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美国由于其本国的特殊原因,成为《京都议定书》框架之外的发达国家 。美国虽不在《京都议定书》中强制减排国家的行列中,但其减排战略和碳金融的发展一直处于世界前列。作为世界上碳排放量最大的国家,美国国内的碳金融发展进程备受全球关注,并影响着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进程。和欧盟国家一样,美国的碳减排和碳金融的发展也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美国一直非常重视针对低碳经济与碳金融发展的立法工作。早在上个世纪 90 年代,美国就通过其“酸雨计划”有效控制了二氧化硫的排放 。之后,美国政府又相继通过了《清洁空气法》 、《联邦电力法》 、《能源政策和保护法》 、《促进美国复兴的碳排放上限与能源法》等一系列立法。美国还采取监督与激励相结合的制度促进企业自觉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1994 年美国开始实施“温室气候自愿报告计划”,目前大约有 200 多个企业 、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该年度报告 。在金融市场和政策的双重推动下 ,美国在全球的碳金融市场中取得了迅捷且高效的发展 。

资料编号:[8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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