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金融模式优化与风险分析文献综述
2022-07-26 14:56:08
碳金融模式优化与风险分析
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
我国碳金融市场尚有许多需要完善之处,国内学者更注重碳金融的本土化发展,探讨商业银行的碳金融产品模式、碳市场的风险及管理机制、市场监管体系构建、相关法律支撑等。
- 在碳金融发展机制方面
潘家华、陈洪波、禹湘通过ENVISAGE模型分析了碳金融发展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影响,着重探讨了低碳融资的困境、机遇与挑战[1]。乔海曙构建了“低碳金融发展指数”,综合评价了我国低碳金融发展水平,指出低碳金融对低碳经济具有“催化作用”[2]。刘凯,刘芬主要从遵守协定的企业、商业银行、评级机构、保险公司这四类主要市场参与者阐述了低碳金融的运行模式[3]。盛春光首先进行了中国发展碳金融市场的SWOT分析,着重从价格发现机制和风险度量机制角度入手,利用ARIMA模型分析国外市场碳期货对于碳现货的价格发现作用,利用GRANCH-VaR模型对碳金融市场风险进行分析,从而得出国外碳金融交易市场对国内碳市场搭建的有利经验[4]。王换娥,赵锦提出CDM项目的几种操作模式[5]。张晓凤,蔡丽指出我国碳金融市场突出问题是市场分割导致价格缺失,中介机构参与度不高,并指出要尽快完善市场机制,政府要先试先行,勇于创新[6]。类似地,李建文、邵四华也指出现阶段碳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及市场主体的参与[7][8]。蒲成毅,潘小军认为我国发展碳金融在战术上应努力探索区域性碳金融衍生品的设计和交易模式[9]。钟运华则从国家低碳金融中心建设角度指出我国应以外生性的、政府主导型的低碳金融中心为主[10]。罗国锋,华立庚,张童莲运用PEST分析法分析了近几年我国碳金融发展情况,提出碳金融期权化[11]。高博重点从国家宏观角度指出应通过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相关法律、审查各大政策性银行信贷政策、提升金融机构服务能力、加快碳经济人才培养落实促进碳金融发展的保障性措施[12]。梅晓红探讨了金融集聚对碳金融发展的作用,指出金融集聚对碳金融发展具有正向作用,其主要是通过促进碳金融“质”的提升来实现,且通过空间计量分析方法得出金融集聚与碳金融“质”的变化具有明显的空间正相关性;而与“量”的变化则不存在空间相关性。[13]张云重点研究了我国碳交易价格机制,通过对影子价格的研究,得出市场基本面信息所代表的需求层面对碳价格的影响借助两条途径:其一是经济发展借助于国内能源价格作用于碳价格;其二是天气变化通过能源需求作用于碳价格[14]。冯楠着眼于国际碳金融市场,基于运行功能的不同,对国际碳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进行分析和研究[15]。黄忠民碳金融的本质仍然是为了满足资本逐利性,因此中国的碳金融体系应该以碳交易体系为核心,以其他相关经济活动为辅。此外,他还通过实证研究构想了以碳交易为核心的碳金融市场体系[16]。郝晓明通过对对欧盟、美国和澳大利亚的碳金融体系进行比较和分析,提出构建我国碳金融体系的国际经验启示[17]。类似地,耿烨炜从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环境五个角度对各国发展碳金融的基础进行比较,进而分析各国发展路径不尽相同的深层原因,提出构建我国碳金融体系的有效途径[18]。杨姝影,蔡博峰,肖翠翠,刘文佳,赵雪莱等人分析了国际碳金融市场的现状,介绍了京都市场和非京都市场、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强制市场和自愿市场及国际、国家和区域市场的主要运行机制和发展前景[19]。刘英,张征,王震介绍了世界几大碳交易所及其基本运营模式,着重介绍了国际市场的碳金融衍生品情况,为我国碳金融衍生品创新提供了经验[20]。苏蕾,曹玉昆,陈锐把国际碳金融体系的建设与发展看成一个系统工程,把国际金融体系和国际碳金融体系进行比较,发现二者理论基础相似、运作机制及交易方式相同,但市场内涵和面临的风险不同。国际上充斥着各方的矛盾,一体化的国际碳金融体系还有待发展[21]。王品洁分析了我国目前的区域性碳交易所,与国外的交易所比较,指出要结合我国自身特点完善碳金融体系[22]。汪福强指出缺乏可以具体实施的业务模式是我国碳金融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在借鉴国外优秀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服务、商业银行碳理财服务、低碳经济融资服务、碳交易中介服务、碳金融衍生品投资服务、资本市场的碳概念产品投资服务、气候风险对冲服务等具有现实意义的碳金融业务模式[23]。王一平分析了我国低碳金融目前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建议[24]。
- 在碳金融市场风险方面
李静针对碳初级市场交易所泡沫经济、次级市场资产积累形成的系统风险,指出造成该现象的原因有基础资产实际质量空虚、碳衍生品证券化链条太长、过度创新使碳衍生品体系头重脚轻、过度投机使风险层层累积和分业监管导致监管漏洞等[25]。林立指出从市场结构看,全球碳交易基于配额的交易占绝对主体地位,利用单因素模型和Zief方法处理数据,最终可以发现各 ECX 合约的收益率与市场上的总体收益率基本持平,因此投资者很难通过投资组合来分散风险。碳市场的超额收益率比较低,投资者的预期收益会受到很大的限制。同时,碳市场的非系统性风险在减小,这表明市场渐趋规范[26]。高磊,许争,曾昭旭将碳金融的发展与供给侧改革结合起来,提出“一个平台、两项机制、三大板块、四类服务”的碳金融体系构建框架[27]。孙兆东认为发展好碳金融交易市场必须首先厘清碳金融交易市场的风险,然后依据风险价格模型,通过逆向建模的方法设计出不同风险特征的市场交易产品和衍生产品,这样碳金融交易的风险才能更加可控、交易品种也才能更加丰富[28]。葛园园重点对欧盟的碳金融风险防控机制进行实例分析,吸收其优点,从商业银行、政府、国家战略三个层面提出碳金融交易风险防范对策[29]。方游针对欧盟碳金融市场进行实例分析,从碳金融风险监视机制、控制机制、应对机制三方面进行了探讨,总结了立交易系统(CITL)、碳排放量监测制度、碳信息披露项目(CDP)、国家配额计划(NAP)、碳排放核查制度等有效的风险防控制度[30]。
- 从商业银行创新角度
王俊,王刚贞指出商业银行在碳金融时代一要做大做强CDM项目融资业务,加速发展中介商模式。二要积极拓展CDM项目资金管理模式、CDM项目融资租赁模式、碳基金托管模式以及参与CERs二级市场交易模式等碳金融业务发展新模式[31]。何艳秋,丰兴东认为碳金融可分为信贷引导、中介服务、产品设计、参与交易、低碳经营等五种模式,商业银行要加大绿色信贷的创新力度、积极发展中介服务,大力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继续推进低碳化运营业务模式[32]。周纪昌指出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实践主要表现在绿色信贷、碳金融理财产品创新以及碳交易的中介业务上[33]。徐诗总结国内商业银行支持碳金融发展的模式有“赤道银行”模式、“碳中和银行”模式、“助力信贷”模式、“融资定制”模式、“项目管家”模式、“支持自愿减排”模式。但国内的商业银行会存在囚徒困境博弈,因此一方面政府可以给予商业银行优惠政策,支持其发展碳金融业务;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自身也要加强创新,为企业提供定制服务,充当“碳银行”的角色[34]。戴小凤针对商业银行在CDM碳金融模式下所面临的价格信号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提出相应的对策[35]。曹永函指出碳交易市场与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之间有互促互动的关系,而且我国碳金融发展处在过渡阶段,这个阶段更需要基本政策的导向。同时,商业银行要吸取国外优秀经验,积极自主创新[36]。吴耀耀提出商业银行的信用证结算模式、碳基金托管模式、股权融资模式、债券融资模式,以实现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模式的转变[37]。任智云根据碳金融行业的政策导向性,提出通过两个阶段来实现国内商业银行业务模式的构建。第一阶段为基础金融业务发展阶段,将业务开展重心放在绿色理财信贷业务与基于项目开展的业务两项上,第二阶段为高级金融业务发展阶段,将业务重心转移到碳金融衍生品交易与基于碳交易市场的交易服务上[38]。贺建清,刘日星指出中国银行业应积极参与碳交易平台及交易制度建设,提高自身在全球碳交易市场中的定价能力,设立多样化碳基金,支持低碳经济发展,创新碳金融衍生品,拓宽碳金融业务领域,完善碳金融中介服务功能[39]。孙慧釆用资产定价模型和Zief方法,分析影响碳价格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对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基于项目的碳金融模式进行矩阵分析,建立出商业银行参与基于项目的碳金融收益模型,并以兴业银行为例做了详细的案例分析。在此基础上得出了设计碳定价机制需要从碳减排成本、市场供需、政府调控机制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的结论[40]。仲伟周,郭大为,仲云云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发展的内外制约因素;然后从商业银行内部调整和外部激励两个层面,提出了突破碳金融业务发展制约与促进商业银行经营模式转型的政策建议[41]。陈伟杰以兴业银行为例进行实例分析,指出有效防范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带来的风险需要构建商业银行碳金融内部风险管理长效机制、选择合适的业务发展途径、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42]。李敏,黄黎华对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的发展提出提升绿色信贷、发展中间业务、开发碳金融理财产品、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的建议[43]。
- 碳金融市场监管及法律支撑方面
顾洪梅,温秀玲,谢淑萍从制度经济学角度指出,碳金融监管离不开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监管机构的独立制及问责制、有效的法律和司法系统、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44]。付宇超从法律监管角度出发,阐述了碳金融监管的独立性原则和合理分工原则、依法监管原则、稳健运行与风险预防原则、内控与外控相结合原则、国际合作原则。通过对欧美碳金融的监管实践分析,提出对于碳金融的监管来讲,采用混合监管模式下的“牵头监管模式”更加合适[45]。杜莉,武俊松建议充分发挥中国人民银行在登记结算系统的优势,在中国人民银行内部下设专门的碳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碳金融监管相关规则,并对碳金融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关于碳金融监管方法的选择,则建议采用现行金融监管惯用的信用评级、预警机制等措施对碳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传统性风险进行识别与防控[46]。武俊松指出碳金融具有外部性、公共属性、信息不对称性,相应地,碳金融监管更加注重有效性。而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滞后、 寻租与俘获现象、界限模糊的双轨制是影响监管碳金融有效性的重要因素[47]。王遥,王文涛认为碳金融市场监管可以从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两方面入手,主要监管内容有市场操纵、过度投机和欺诈,持仓限额,强制的交易所交易和结算要求,对注册的要求,对报告的要求,碳抵消的监管等[48]。
袁杜娟,朱伟国以基于碳排放权为核心的碳货币为研究对象,对澳大利亚、欧美、英国、美国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进行实例分析,探讨了碳配额与金融服务条例、税收及会计问题。研究了在WTO 背景下,碳配额属于WTO下的“产品”“服务”或是其他。在CDM项目实践中,重点研究了律师在CDM项目中的法律服务实践,并以世界银行“ERPA”和泛美投资公司“CERSPA”的谈买卖合同为范本进行条款比较分析[49]。冯一凡分析了我国碳金融风险和法律防范存在的问题,建议在碳金融立法方面,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碳排放交易法律规范和融资法律规范;在监管制度方面,建立监管体系,采用登记注册系统和碳身份证明制度,完善碳排放监测系统、碳信息披露制度;在问责制度方面,严格规范主管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在碳金融中的责任;在激励机制方面,加大政府的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产业政策支持[50]。邓敏贞针对CDM项目,提出应确立碳排放权可质押的法律地位,并从出质人的资格、质押的设立、公示与实现等方面构建相应的法律规制。相关规制应注重出质人的资格及其设定、质权的设立及其公示、质权的实现途径这几个方面[51]。王燕提出了商业银行碳金融法律风险的内部管控,包括两个方面:法律风险管理组织建设和法律风险管理流程设计。内部管控可以以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缓释的流程进行防控[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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