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详情-文献综述网

注册

  • 获取手机验证码 60
  • 注册

找回密码

  • 获取手机验证码60
  • 找回

论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文献综述

 2021-10-06 12:24:36  

毕业论文课题相关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

我国自加入WTO之后,国际间的民商事交往活动越来越密切、越来越频繁。而频繁的国际民事交往,必将导致涉外民商事诉讼案件的数量整体上呈增长趋势。涉外当事人之间如果订立了合法适当的管辖协议,则更有利于国际民商事案件顺利有效地解决。管辖协议制度不仅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体现私法的本质,实现司法公正;还能在当事人发生冲突时究纷止争,便利诉讼;更能彰显一国法律制度是否开明,法律体系是否完善。当代各国对协议管辖制度越来越重视, 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是协议管辖制度在国际法上的集中体现与最新成果。我国有关协议管辖的立法存在问题,应以完善。在论述之前,笔者查阅了大量资料,现将有关的文献资料归纳如下:

一、协议管辖的内涵

(一)协议管辖的含义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达成协议,将其争端交给某个国家审判。除非当事人明确作出相反的意思表示,否则被选择国管辖法院适用其本国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选择管辖与选择适用的法律具有一致性,决定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同时也就决定了案件所适用的实体法。协议管辖与合意管辖的含义,严格来讲,是有所差别的。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必须明示同意管辖,而合意管辖的双方当事人除明示同意管辖外,还可以由一方默示同意而达成。诚如,原告在原无管辖权的一个法院提起诉讼,而被告对该法院没有管辖权的事实不提出抗辩,而是迳直对该案的实质问题进行辩论,此时,即达成由一方默示同意的合意管辖。由此看来,协议管辖的外延较合意管辖窄。

(二)协议管辖的分类

我们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对管辖协议进行分类。从协议的效力看, 分为赋予的和排除的管辖协议;授与管辖的协议依是否同时排除其他法院管辖, 分为专属的和非专属的管辖协议;从诉讼被提起国的角度看, 选择该国管辖的协议是本国管辖协议,选择他国管辖的协议是外国管辖协议;从协议签订的时间看, 在纠纷发生前签订的称为事前管辖协议, 在纠纷发生后签订的称为事后管辖协议;从协议的形式看, 分为明示的管辖协和默示的管辖协议;等等。

二、协议管辖制度在国际上的最新发展成果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一)《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主要内容

2005年6月通过的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公约或者公约)总共分为五章三十四条,其中有关协议管辖的内容主要分布在第一章和第二章的前七条。第一章包括第一条至第四条,为范围和定义;第二章包括第五条至第七条,为管辖权的具体内容;第三章包括第八条至第十五条,为承认与执行;第四章包括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六条,为一般条款;第五章包括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四条,为最后条款。

(二)对《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简要评述

1.公约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2.订立公约的形式要件不断放松与简化。

3.被选择法院与争议内容之间的联系逐渐减弱。

三、我国有关协议管辖的立法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有关协议管辖立法

我国有关协议管辖立法的最新成果,为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我国协议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

1.适用范围表达不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这一词本身表意具有模糊性。

2.语句表达有歧义。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一句中的可以一词,既可以用来修饰书面协议一词,又可以用来修饰选择一词。

3.协议的订立形式较为单一。

4.要求被选择法院国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5.规定管辖协议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稍有不妥。

四、完善我国协议管辖制度的建议

笔者以为,对我国涉外协议管辖的完善,应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与当代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向两个方面来加以考虑。因而主要应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明确其适用范围;扩展其形式要件;摒弃实际联系原则;取消级别管辖。

是否承认协议管辖和在多大的范围内承认协议管辖是衡量一个国家国际民事管辖权是否开明和便利诉讼的标准之一。由于海牙公约的优越性,我国应加快加入海牙公约的步伐。而且在某些敏感问题上,可以通过符合海牙公约规定的声明予以回避或者否定。

在协议管辖制度的发展趋势上,国际社会已经出现了日益宽松化与合理化的趋向。这种趋向的形成,体现了私法自治原则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不断扩张。虽然我国的协议管辖制度总体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涉外协议管辖制度却并没有对该制度的国际发展新趋向表示出足够的重视,因而需要对它加以完善,并且要加快加入海牙公约的步伐。

参考文献:

[1]湖北省高院民事庭.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52。

[2]许军珂.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57。

[3]邓杰.论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制度[J].武汉大学学报,2002,(6)。

[4]吴一鸣.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拒绝管辖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22。

[5]孙南申.论国际私法中协议管辖的法律效力[J].政治与法律,1999,(2)。

[6]朱志晟.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原则比较研究[J].时代法学,2004,(5)。

[8]徐伟功.不方便法院原则研究[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43。

[8]黄川:《民事诉讼管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91 页。

[9]邓杰:《论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制度》,载《武汉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 年第 6 期。

[10]李浩培:《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法律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64 页。

[11]奚晓明:《论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中协议管辖条款的认定(下)》,载《法律适用》2002 年第 4 期。

[12]冯霞:《论国际民商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原则兼评我国相关立法及立法建议》,载《中国国际私法论文集》,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811 页。

[13]蒋剑伟:《协议管辖制度适用公共政策例外的必要性研究》,载《中国国际私法论文集》,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828 页。

[14]江伟. 民事诉讼法[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15]张卫平. 新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16]孙邦清.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研究[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17]江伟. 民事诉讼法专论[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 10元 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课题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