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保护对电子商务模式创新的影响研究文献综述
2021-10-01 22: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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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献 综 述
一、论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推广应用,电子商务正在成为一种新的商业体系,这种构建在网络之上的商业体系规模已经不断壮大,短短十年左右就形成了一个电商帝国。电子商务发展至今,已经从过去单一的电子数据交换走向了基于互联网的多元化交易活动,以前的电商只是简单地在网上进行买卖交易、网络推广等,而现在电商已经涵盖了政治、生活、学习多个领域,各种电子商务的模式也不断的推成出新,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其面临的网络安全、版权保护等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我们知道,电子商务由于其构架在网络之上,所以信息数据将是电子商务的核心问题,网络上不管是文学作品或者软件程序等都是一种信息数据,是一种信息化的商品,这些都是知识产权产品。如今知识产权的产品已成为电子商务中的主要交易对象,是一种信息财富,所以如何保证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安全性,加强版权保护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目前已成为电子商务模式创新的工作重点。版权的问题必将成为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如果不能很好的解决,其必将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进步。
早在1996年的时候美国就把电子商务模式作为一种专利保护的客体,由于互联网传递信息的速度极快,一个新的电子商务网站的出现,有时候代表着一种新的电子商务模式的诞生,好的电子商务模式对于企业来说就是最核心的竞争力,如果这种电子商务模式很容易被人拿去利用对于企业来说就是一场灾难,所以电子商务模式的保护也是至关重要的。当前,尽管我国电子商务的版权保护,随着我国立法的不断完善而得到了加强。但在某种意义上说,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版权保护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电子商务领域里的版权侵权现象仍然较为常见。另外,在电子商务这种新环境下,人们的版权保护意识还不够。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冯晓青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对电子商务中存在的版权问题直言不讳。尤其是关于电子商务模式的保护更加地欠缺,人们对此的争议也是很大,主要是结合国内的复杂情况,这方面的保护制度推进困难重重。
虽然国内电商版权保护地推进很不容易,但仍是势在必行。因为电子商务模式的创新并不是简单的产品的创新,它带动地可能是一个创新产业的出现,它带来的多是战略性上的竞争优势,但是由于网络的特殊环境它容易被其他的竞争者在短期内模仿,如果不能有效的进行保护,任由其他企业模仿,那对于创始者的打击是巨大,从微观上来讲打击了一个企业的创新动力,从宏观上来讲这会抑制整个产业的创新活力,企业将没有动力去进行创新,整个产业都将缺乏生机。所以版权的保护不仅是对创造者的权益保护,更是对整个产业创新活力的保护。
二、国内外研究情况
(一)网络版权的国际统一实体法保护
辽宁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的丛立先认为,版权的国际保护, 大致可通过下面几种途径: 1. 单方面保护外国作品; 2. 互惠保护; 3. 双边版权保护条约; 4. 多边版权公约。
世界各国在政治上的对话、经济上的交往和文化上的交流促使了国际统一实体法特别是统一实体私法的发展。同一切具有国际性质的法律一样, 网络版权的国际统一实体法。
正在改变着人们的法律世界观由国家主义法律观向世界主义法律观转变。信息网络技术与作品传播产业的先天性契合, 使得国际版权保护制度迎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阶段。对于网络空间中的版权国际保护来说, 国际统一实体法( 主要是国际条约)具有先天的优越性。相对来说, 网络版权领域较之其他传统法律领域或知识产权领域, 各国更容易达成共识, 因为它的发展历史、过程和秩序规则具有更多的共同性。正基于此,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部分国家的努力下, 国际社会以较快的速度通过了两个因特网条约WCT和WPPT并已经生效。虽然版权制度诞生时具有浓重的地域色彩, 但随着国际文化交流和传播的不断深入, 为规范国际间的作品传播而形成的国际版权制度则努力削减传统版权制度的地域性, 而代之以统一性。网络版权保护就更是如此,它需要各国间在规则秩序上达成更多的共识, 形成具有国际效力的统一实体法律, 以实现网络作品传播的高效和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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