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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期货市场做市商交易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 2020-04-10 16:43:39  

一、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我国期货市场刚刚起步,发展到如今仅有20多年的积累,很多制度方面有待完善。本文研究的目的是根据国外期货市场的发展经验,结合国内期货市场实情,从交易制度方面探索与创新,以解决市场的流动性问题和稳定性问题。从而规范期货市场的运行。

实现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需要做的工作是多方面的。本文研究的意义在于从实行做市商制度入手,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得出在国内期货市场实行做市商交易制度是可行的,并初步设计出做市商交易机制的具体制度以期完善期货市场价格发现,稳定期货价格波动的功能。为投资者提供一个稳健、良好的投资环境;为监管层提供理论上的帮助;为决策层的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二、文 献 综 述

做市商制度起源于美国证券市场,以纳斯达克市场最为典型和完善。伴随着纳斯达克市场的发展和成功,对做市商制度的研究也不断深入。作为一种实用性制度,当前国外对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实际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Reiss和Wemer(1998)认为期货市场做市商的主要风险是存货风险,而降低做市商控制存货头寸风险的成本,必须要有配套的、交易活跃的类似于内部市场的风险对冲场所。因为仅靠客户的委托流难以有效地控制做市商的存货风险。[1]

T.C.科普兰德(COPELAND)和D#183;盖勒(D#183;GALAL)(2001)认为做市商制度具有提高市场流动性的功能和作用,同时,单一的做市商制度存在缺陷,实行完全而单一的做市商制度并不是市场发展的趋势;做市商制度的实施,应具备必要的条件。特别是做市商的风险管理方面,要为做市商提供风险管理的工具和场所。[2]

美国证监会于1994年秋对纳斯达克做市商进行了大规模的深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NASD,1995),分析总结出了做市商六种主要的违规形式(最小报价档位限制,报价数量限制,做市商报价、交易和成交报告的协同行为,信息交换,不遵守报价,延迟成交报告)并制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国外的研究表明:做市商制度具有提高市场流动性的功能和作用,同时,单一的做市商制度存在缺陷,实行完全而单一的做市商制度并不是市场发展的趋势;做市商制度的实施,应具备必要的条件。特别是做市商的风险管理方面,要为做市商提供风险管理的工具和场所。这对我们引入做市商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这也对本文的研究结论有着直接、重要的影响。

相比国外研究而言,国内的研究重点在可行性制度选择、运作机理、风险成本及防止操纵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分析。国内专家、学者的研究相对较晚,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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