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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贴对PPP项目投资者的作用机制研究文献综述

 2020-04-10 16:43:25  

文 献 综 述

摘要:政府补贴是解决PPP项目投资收益不足的重要途径,但过高补偿导致政府失效,过低补偿致使市场失灵。如何使政府补贴在保证私人投资收益的同时项目实现社会效益,本文将从博弈论的角度,研究政府补贴对PPP项目投资者的作用机理,从而给出政府补偿的相关对策。鉴于本文的研究基础,主要从PPP项目投资决策和政府补贴两方面进行文献综述。

关键词: PPP项目;政府补贴;作用机制

一、引言

公私合作制(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简称PPP)在公共服务供给增长最快的机制开辟了信的理论及意义。PPP是指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为共同参与生产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而签订的合作形式。私人部门作为项目主要投资者,其利益与政府补贴的形式、途径密不可分。

近年来给予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越来越多地采用PPP合作形式,但由于在公司部门间产生的激励、风险转移和收益分配问题却不容忽视(Alinso-Conde等,2007)。政府补贴对PPP项目的成败、投资者的心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政府目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投资者的影响将严重阻碍PPP项目融资模式在我国的发展,由此,正确解决政府补贴的形式和途径刻不容缓。那么,是什么影响了政府补贴的形式和途径?哪些因素是政府补贴的作用机制的关键因素?鉴于此,本文综述了关于PPP项目中政府存在的问题及政府的职能等文献,并结合投资者心理进行研究,为政府和投资者提供借鉴。

二、政府补贴的相关研究

对基础设施项目的一般融资问题,大多是给予传统融资途径和方式展开的(余池明,张海荣,2004),其主要分为四种:政府财政投资(Government fiscal investment)、政策性融资(Financing policy)、商业银行贷款(commercial bank loans)、利用资本市场筹资(capital market financing)。无论是实际操作还是研究者的研究与总结,以上几种传统融资方式有很多弊病,很难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发展相匹配,并且约束与限制较多,因此引入项目融资的概念(M.Fouzul Kabir Khan,Robert J.Parra,2005)。以英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提出了国有企业民营化、民间资本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措施(Oakley,Robin;1990)。该措施一经提出,发展了基础设施民营化(Milton Friedman,1955)以及公司部门的伙伴关系(E. S. Savas,2000)等概念并派生出很多实用性的项目融资模式,其中以BOT(build-operate-transfer)、TOT(transfer- operate - transfer)、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为代表的项目融资成为这一领域研究的热点。

在PPP模式下,政府地位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政府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另一方面,政府要为项目的运作提供稳定的政治和法律环境(井涛,2005)。从中可以将政府主要职责归纳为:1、为项目的具体运作提供法律保障;2、不干预具体项目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3、政府也可以给予适当的物质支持;4、在具体项目的承诺上保持足够谨慎,为后续行为的调整预留空间。关于政府的政策选择,朱俊文和高华(2008)归纳了六点:1、对于自然垄断程度和沉没成本(Frank,1994)都很高的基础设施,政府需要制定发展规划,也需要通过公共投融资建设和拥有;2、对于服务具有可竞争性的基础设施,其并非必须有公共部门经营,可以通过竞争性招标委托给适当的经营者经营。政府的职责是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监督经营者的业绩,保证企业公平竞争;3、对于不存在的高额沉没成本的服务,如公路货运,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保证公平竞争;4、对于基础设施的环境影响等外部效应,政府可以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标准等规制和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加以干预;5、对于分配目标可以通过规制(如普通服务要求)、投资规划、政府为具有社会重要性的服务提供投融资来实现;6、对于存在明显协调性要求的基础设施,政府应该对其投融资和经营标准进行规制。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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