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基于CSR报告的内容分析文献综述

 2022-11-26 19:29:04

文 献 综 述

1引言

近年来,全球发生过许多因产品质量等问题导致人畜伤亡、环境污染的事件,而这些案件仅仅是由于企业的经营行为不良而导致。因此,企业社会责任(CSR)的承担不仅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利益相关者关系,提高企业绿色生产技术水平,实现自身竞争力的提升,而且对于企业与国际经济接轨和融入国际环境意义重大。但由于中西方文化、传统等各方面差异较大,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所看重的具体内容也不一样,而西方国家在贯彻企业社会责任方面领先于我国。以德国为例,尽管德国并不常用“企业社会责任”一词,但却在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方面有着实质性的制度,并且德国时全球较早实行企业社会责任并在立法中贯彻此观念的国家。因此,基于德国企业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开展内容分析,整理和归纳德国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所持有的观念,采取的各类实践。

2正文

2.1西方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历程

20世纪50年代,博文(H.R.Bowen)由于看到大型公司所拥有的权利及其经营活动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于1953年在其著作《商人的社会责任》中首先提出了商人社会责任的概念,即商人有义务按照社会所期望的目标和价值,来制定政策、进行决策或采取某些行动。这个定义正式提出了企业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博文之后,更多学者参与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包括戴维斯(K.Davis)、弗雷德里克(W.C.Frederick)、麦克奎尔(McGuire)、沃尔顿(Walton)等人。再到20世纪7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有所扩展,提出了“三个中心圈”的概念。而后的著名研究者斯坦纳(Steiner)提出企业还有责任帮助社会实现基本目标。1972年,曼尼(Manne)提出“企业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在《当代社会中的商业:框架与议题》中, 约翰逊(Johnson)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提出了相互补充的四个定义。70年代初,两位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和萨缪尔森关于企业是否承担社会责任分别提出了相互对立的观点,因此戴维斯重新强调“企业承担经济和法律外的其他责任,并对其行为的结果负责”。1979年,卡罗尔(Carroll)提出“企业社会责任包含了在特定时期内,社会对经济组织经济上的、法律上的、伦理上的和自行裁量的期望”,并为后世广泛使用。

早期的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研究重点是对其概念的界定,且大部分概念十分模糊抽象,直到70年代中期,研究者们开始倾向于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出发点,对其概念、主题等进行衍生研究。包括社会回应、公共责任、企业社会绩效、经济伦理、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公民、对社会负责任的投资等相关概念的提出。

2.2德国企业社会责任现状

2010年10月,德国政府发布了《企业社会责任国家战略——企业社会责任行动方案》,通过加强和提高德国企业和公共机构的企业社会责任,从而应对21世纪全球化中世界共同面临的核心挑战而作出贡献。

2014年,基于在欧盟层面发生了另外两个重大变化:第一个是非财务信息披露指令,通常被称为企业社会责任指令(CSR-Richtlinie);第二个是三项公共采购指令改革,制定了一项有约束力的促进可持续经济发展的主要指导方针,2013~2017 年德国联邦政府针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的重要活动有:德国担任G7主席国时,联邦劳动部和联邦经济合作与发展部联合倡议,就“通过全球可持续供应链促进良好工作”这一主题进行探讨;制定《国家工商业与人权行动计划》,以实施《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将欧盟关于将非财务信息报告指令转换为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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