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献 综 述
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战后,法治理念蓬勃发展,世界范围内行政法领域的“控权论”取代“管理论”,推动了行政行为从无需说清理由到应当说明理由方向的发展。世界各国纷纷建立起行政程序法,对行政说明理由加以规定。近年来,我国陆续通过省级地方性法律规范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进一步对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加以明确化、规范化。本文献综述通过梳理已有研究成果,借鉴国内外有关经验,对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和总结,以期该制度得到更好的落实。
一、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概要
(一)概念界定
对行政行为说明理由的概念界定是展开说明理由研究的前提。然而,学界对此有不同的观点。章剑生认为,行政行为说明理由是行政主体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因素、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皮纯协认为,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公民权利的行政决定时,要说明做出该决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制度。姜明安认为,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主体作出对相对人权益有不利影响的决定、裁决时,必须在决定书、裁决书中说明其事实根据、法律根据或行政主体的政策考虑。
由此可见学界观点存在较大差别。有的认为仅仅侵害到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才需说明理由,有的认为说明理由应当纳入所有行政行为,甚至抽象行政行为;对于裁量行政行为中的裁量理由是否需要说明,诸如刘国乾等学者也存在相关的讨论。笔者认为,说明理由制度应当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范围有所扩大。当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对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产生影响的,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均应当向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因素,法律依据及裁量因素的适当说明。
(二)制度特点、功能及价值
学界对于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功能、价值的研究较为丰富,从各个角度全面概括了其特有的属性与重要的功用。章剑生概括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具有附属性,论理性,明确性以及程序性的特点。肖泽晟则指出具有保护权益、减少争议、充当证据、减轻机关和法院负担以及促进冲突各方相互尊重、纠正规制过程中的失误和偏见等功能;日本学者盐野宏认为,附具理由具有抑制恣意或确保慎重考虑、不服申诉便宜、说服相对人、公开决定过程等功能;姜明安则从宏观角度介绍该制度有助于体现对相对人权利和人格的尊重、体现现代行政文明、有利于树立政府的文明形象。
由此可见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无论是在具体行政个案争议中还是对于整体行政程序制度构建上都具有重要的地位。
二、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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