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献 综 述
人民陪审制度是普通公民参与国家司法裁判活动的重要途径。该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司法审判活动的公正性的提升。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自新中国成立伊始,我国从实情出发,便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由此成为我国人民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此之前,在我国历时数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陪审制度是一个完全陌生的概念。理论界讨论了陪审制度的起源和现代陪审制度的形成,并且通过中国和国外英美法系代表国家和大陆法系代表国家的陪审制度运行的比较研究,指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中国特色以及不足之处。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
我国为了该制度更好地实施,更好地符合我国普通公民参与司法活动的能力和水平,陪审制度在我国不断发展和完善,以更好地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工作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自1998 年开始,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呈现出强势的发展之势,国家以 “改革完善”之名投入了较之以往不可比拟的立法、司法与财政资源。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已失效。这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历史上第一部单行法律,对陪审制度的各个方面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使我国陪审制度在体制和机制上趋于完善。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同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在10个省(区、市)选择50个法院开展试点。2017年4月27日通过并自该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这是我国自清末从西方引进陪审制度一百余年来我国第一部关于陪审制度的专门法典,也是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试点工作的改革成果总汇。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全文共32条,主要从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参审案件的范围、对案件的表决权、担任陪审员的后续保障机制的解决几个方面做出了规定,解答了我国要不要发展陪审制度、发展何种类型的陪审制度以及怎样发展陪审制度的命题,标志着新时代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扬帆起航。学者指出《人民陪审员法》创设性地确立了二元的陪审法庭、随机的遴选机制和成熟的工作保障机制,将平民参与的理念适用于重大敏感案件,势必深层地改变中国当下的裁判结构。
目前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废争论始终不绝于耳。就目前情况而言,对该问题的回答是持肯定态度的,该制度将在我国一直存在并且走向完善。针对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的一系列改革,该制度目前仍然存在问题需要相应的对策加以完善,理论界对此已进行了大量探讨,学者们也各自提出了相应的解决途径。在学术领域通过查阅文献,将现有文献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对策研究整理如下: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根据人民陪审制度的实施情况,学界普遍发现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虚化的现象非常严重。目前理论界认为该制度虚化主要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陪审前的准备阶段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问题;第二,在陪审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和参审权的分配机制问题、“陪而不审”长期存在、裁判权威性亟待确立的问题;最后,人民陪审员的履职保障制度问题。其中争论较大的是在试点过程中就已经出现的对于是否保留专业陪审员的不同意见。支持者认为,专业陪审员可以帮助解决一些专业类的疑难案件,如学者胡敏远;反对者则认为,专业陪审员与陪审员制度的大众化相冲突,还可能导致专业偏好。如学者步洋洋,其认为所谓陪审的真谛并不在于 “内行”的专业支持,而在于 “外行”平民观点之调和。另外还有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限制的问题、陪审员相对固化的问题等等。除以上该制度本身设计存在的问题之外,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缺陷与公民对陪审制意识淡薄,缺乏人民的信任与积极参与也有一定关系。
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颁布之后,仍然有学者指出该制度尚有缺陷。如学者施鹏鹏根据该法第14条、15条的设计,指出三人合议庭无论是基础法理、制度逻辑还是实践效果,均可能出现较尖锐的内部冲突,无法在根本上回应原有的一些批评。另外,三人合议庭参审范围的扩大显然经不起推敲;根据第21条的设计,还有很多人同样也指出三人合议庭和七人合议庭的法庭职权配置存在明显的差别,认为其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精神背道而驰。
以上是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课题毕业论文、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