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其遏制对策文献综述

 2022-11-30 15:4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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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合毕业设计(论文)课题情况,根据所查阅的文献资料,每人撰写

2000字左右的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

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改中,为了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首次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条中。虽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蛋刑讯逼供是否就会因此而被遏制住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所以,在刚过去的2018年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

正因为与我们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所以我认为对刑讯逼供的成因进行深入剖析并制定出 切实可行的遏制对策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并且,此举也有利于保障人权,推进司法文明,提高司法权威,树立司法公信力。

根据对与刑讯逼供有关的文献的整理,可知目前关于刑讯逼供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讯逼供概念法律认定的研究

想要剖析刑讯逼供的成因,首先要明确刑讯逼供这一具体概念。在我国,不同的学者对刑讯逼供这一概念有不同的理解。其主要观点如下: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讯逼供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追诉者对被追诉者进行讯问时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取其供认犯罪的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刑讯逼供是指办案人员在审讯活动中,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证人实施肉刑或变相肉刑以获取口供的非法行为;

第四种观点——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7条规定,主张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由此可见,关于刑讯逼供问题目前我国的不同学者之间仍存在概念分歧,这阻碍了

对遏制刑讯逼供现象问题的研究,这也是本次选题的研究目标之一。

二、刑讯逼供成因的研究

学者赵涛指出:“由于长期以来的宣传,犯罪分子造成的社会破坏被放大,政府对民众权利的侵害被忽略,民众为了求得安全感,对公权力极大地容忍。”这是刑讯逼供今天仍然存在的重要历史因素。在深入探究刑讯逼供存在于中国社会的现实根源后,我得出如下发现: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不明确

学者左宁认为:我国虽然目前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法院专属定罪权”的刑事诉讼原则,该原则体现了无罪推定及疑罪从无的精神,但并不意味着我国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这其实为司法实践中的有罪推定原则留下了生存的空间,也为刑讯逼供久禁不止、因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屡屡发生创造了适宜的土壤。

(二)沉默权制度的缺失

美国1963年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形成的著名的“米兰达规则”确立了沉默权制度,即任何人对可能导致自己自陷于犯罪的问题有不回答的权利,并且不因这种沉默导致对他不利的推论。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中新增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实际上是有别于美国的沉默权制度的。并且,有学者认为,此新增的规定由于过于概括笼统,离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真正确立还有较大的差距。

学者蒋琴韵指出在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存在的一些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也与该原则的落实存在矛盾之处,比如实供述义务、证人作证义务、“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司法现状等。

(三)证据制度的不完善

学者樊崇义在《刑事证据规则立法建议报告》一文中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虽然较之前有一定的进步,但规定地并不全面,且过于原则化。既不

学者樊崇义在《刑事证据规则立法建议报告》一文中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虽然较之前有一定的进步,但规定地并不全面,且过于原则化。既不利于司法实践部门按章操作,也容易造成权力滥用。[1]

学者李利平在《试论刑讯逼供的成因及解决路径》一文中也对此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在现今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各种证据的审查大多已沦为对各种笔录的审查,如讯问笔录、搜查笔录、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等。将“笔录就等同于陈述、等同于证言”。

学者崔守旭对证明标准中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也发出了质疑,到底什么是确实?什么是充分?这个主观的标准可能导致具体办案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事实上主要是依赖于司法人员(尤其是法官)的主观判断。

研究表明,证据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堂而皇之地进入法庭,作为定案的依据,冤假错案也就在所难免。

(四)侦查活动中监督的缺失

学者韩大元认为,我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启动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逮捕”状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拘留阶段也是极有可能发生刑讯逼供的。事实上,一旦犯罪嫌疑人处于公权力机关的控制之下,刑讯逼供发生的概率就已经存在了。

学者齐新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被司法机关拘留或者是逮捕的期限仍然有弹性较大的嫌疑。[2]虽然司法解释已经使用了“情节严重”、“案情复杂”之类的修饰语作为延长羁押期限的前提,但是事关公民人身自由,此类标准仍显得过于笼统,司法实践中仍依赖于司法人员的主观判断。

学者申中辉也提出,公安机关在采取拘留措施后,按法律规定应在24小时内将犯罪嫌疑人送入看守所羁押。但是,在“送看”之前,法律也赋予了公安机关讯问的权利。所以,这也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的发生。[3]

这些学者都不约而同认为侦查活动中发生刑讯逼供现象的概率是最高的,但是目前我国的侦查活动仍未能受到有效监督,这也为我接下来的研究提供了思路。

(五)“重实体轻程序”的奖惩机制的盛行

学者赵秉志指出了我国司法实践长期以来注重实体结果,轻视程序规范的现象。他认为这种重实体轻程序的考核体制,集中体现在最高公安部门提出破案率等考核指标和“命案必破”的目标上。

学者彭新林也认为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上级给出的行政任务等原因也让刑讯逼供获取口供成为“明智的选择”。

三、刑讯逼供遏制对策的研究

(一)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

学者何家宏通过研究美国的沉默权制度与中国社会的现实情况,提出了构建“中国特色沉默权”制度的建议。这也叫“有限的沉默权”制度。比如可以控制沉默权享有的范围,也可以限制沉默权的享有对象。

我认为这非常可行,因为此举既能使“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定能够得到落实,同时也兼顾我国案件多、人员少、经费投入不足的实际情况。

(二)完善证据制度,确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效

学者左宁认为我国《刑诉法》应具体规定传闻证据规则,而不是仅体现其精神。并且,传闻证据规则的对象也应不仅限于证人证言,还应包括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

学者张冰则认为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给予证人充分的保护与承诺,也有利于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三)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

学者王梦莹指出僵化的录音录像设备并不能有效监督刑讯逼供现象。要想遏制此现象,必须得有更先进的设备和体系。

但是何为更先进的设备和体系?学者并没有给出让人信服的解决方案,这也是我在后续研究中的重点关注对象。

(四)转变司法观念,重视程序正义,确立疑罪从无原则

关于疑罪从无的意义,学者左宁的观点给了我非常大的启发。

他认为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下,法官就该判犯罪嫌疑人无罪。如果事实上该犯罪嫌疑人就是罪犯,判其无罪,此举只犯一个错误;如果事实上该犯罪嫌疑人不是真正的罪犯,疑罪从有,判其有罪,不仅冤枉了好人,还放过了坏人,此举就犯了两个错误。在权衡利弊以及遵循程序正义的思考之下,疑罪从无是一个很先进且理想的原则。

从目前搜集到的资料来看,众多学者对于刑讯逼供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学者的研究和理论成果为我接下来的研究提供了很重要的理论指导和方法指导,同时,又让我产生了一些新的思考。

从上述学者的研究结果可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已经为遏制刑讯逼供现象作出了不少的改动与努力,但是由于操作空间较少、规定较笼统,在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实践下难以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如何具体遏制这一现象?学者们提出的大多是立法和理论上的建议,我将在学者们的研究基础上重点对司法实践的实际操作方面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同时,大多数学者的研究范围和视角仅限于法律学这一个层面。我将在尝试在法律学的基础上,联系心理学、社会学等其他学科来进行研究,争取能够有所收获。

综上所述,因为刑讯逼供相关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学者对其的研究仍然有些许不足之处。以上问题不仅将是整个学界继续研究的重点,同时也是本次选题意义所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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