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摘要:伴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针的不断推进,许多存在争议的法律问题亟需解决,最近几年,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案件层出不穷, 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强奸罪作为刑法的重要罪名之一,婚内强迫性行为是否应该认定为强奸,适用强奸罪的相关法律,学界一直存在争议,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也常有分歧,分歧可能导致的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也会引发各种矛盾,给依法治国的推进带来消极影响。因此,对丈夫在婚内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文将从国内外法律制度以及各相关学者不同观点出发,对此问题展开探讨。
关键词:婚内强迫性行为;法律适用;强奸罪;
一、文献综述
2019年,李文龙在《婚内强奸的行为定性及立法思考》中指出“根据现行刑法再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婚内强奸一般不认定为是犯罪”,“但在特别情况下也会以强奸罪来定罪处罚”。文中指出了我国司法实务中婚内强奸犯罪成立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两种:首先是夫妻之间合法的婚姻关系处于一种异常状态,如夫妻关系不和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的诉讼期间;其次是丈夫以暴力、胁迫的手段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对于婚内丈夫存在暴力行为,妻子曾有报警记录的,妻子控告丈夫强奸,实务中一般不按照强奸罪进行定罪处罚。
2021年,王冠林在《对“婚内强奸的处理与入罪研究》中提出了婚内强奸入罪的必要性,从社会危害性、违法性、应受刑法处罚性三个角度对婚内强奸入罪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认为婚内强奸应该被纳入刑法,并在文中指出英美、瑞士等多个国家已将婚内强迫性行为纳入刑法保护范围之内。
2020年,杨锐溢也在《对“婚内强奸入刑”问题的探讨》中说明了一些西方国家对婚内强迫性行为问题的立法司法概况,他还在此文中阐述了我国若将婚内强迫性行为纳入强奸罪时将要面对并需要解决的问题。
2019年,刘雨杉在《婚内强奸的法律问题研究》给出了针对婚内强奸相关法律问题的几点建议,并在文中对追究婚内强迫性行为的刑事责任进行了可行性分析,认为应该将婚内强迫性行为纳入刑法。
2019年,张苗苗在《对婚内强奸的思考》中提出,针对婚内强迫性行为,应当使适用强奸罪的相关法律,但可以对诉讼方式作出规定,规定给婚内强奸要通过自诉的方式进行诉讼,即不告不理。我国刑事案件大多采取公诉的方式进行诉讼,对于夫妻这种亲密关系之间的诉讼,显然不便插手,若是采取自诉的方式,相信会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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