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发展中的隐私权问题探析
摘要:隐私权为人的诸多基本权利之一,而保护隐私是对人性自由和尊严的尊重,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所以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人权也越发重视,可说到底,大数据不过是对过去和现在的归纳和总结,其本身不具备趋势和方向性的特征,但当我们应用大数据去了解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了解人类行为,则能够帮助我们改变过去的思维方式,建立新的数据思维模型,从而对未来进行预测和推测。即隐私权以及诸多关于人本身的权利在这样信息化的时代能够以什么样的方式存在,则在某些层面也预示了“人权”“法律”等人类文明的概念在飞速信息化的未来会以何种形式存在,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大数据; 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隐私权保护
一、文献综述
(一)国外隐私权现状
在时代飞速发展的今天由于受到经济、技术、历史等因素影响。当今个人隐私分为两大模式,欧洲模式和美国模式。在欧洲,个人隐私是基本人权。5月25日,欧洲里程碑式的个人隐私保护法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正式生效。从这一天开始,世界各地的公司在收集欧盟公民的政治倾向、宗教信仰、性取向、健康信息等个人资料时,都必须征得用户同意,并解释其用途;欧盟公民有权随时查阅、修改、删除这些个人资料。如果出现涉及个人数据泄露的安全漏洞,公司须在72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如果不遵守这些规定,公司将面临2000万欧元或全年营业额4%的处罚,企业法人还会面临牢狱之灾。由此可见,欧洲主张人人平等且人权不可被资本侵犯,政府主张综合管理,公权介入极大。然而放眼美国,相较于欧洲,私隐权及其易被侵犯。从经济学上讲,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美国包容开放的经济环境诞生了崇尚自由的意识形态以及与其相适应的制度、组织和设施,在阶级社会主要指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除此以外,美国优先,分散经营,公权介入较小,也是个人隐私权不受重视的原因。总而言之,欧洲与美国隐私保护法律冲突表现在四个方面,即隐私保护理念、立法模式、主要法律内容和执行力度。欧盟条例的出台对欧美隐私保护法律产生很大影响,也进一步加深欧美隐私保护法律冲突。为解决两者的冲突,欧盟采取谈判、改变法规内容和加强合作加以解决。欧美的做法对我国隐私之法律保护有着很大的启示。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应采取四项完善措施。
(二)国内研究现状
中国内地对于个人隐私权的态度也是近几年来才得到重视,这也正是因为我们的大环境,中国经济技术的曾经落后,到如今的急速发展,带来了类似法制建设跟不上经济发展的窘境。中国历史上不平等大部分与个人资料关系不大,历代开辟者忙着王朝的更迭或是享乐或是开疆拓土或是水利民生。往往忽视个人权利的建设。中国的家国社会组成的儒家文化,强调氏族观念而非个人观念,大宗大族中人际交往没有边界。中国的多民族共融社会、文化华夷观。自唐朝以来,各族文化交融,人际交往强调的是合作了解而非隔离冲突。权利与特权观尚未形成成熟的理论体系遑论自觉的内心建设。除此以外,中国的隐私权模式确实模糊不清。或者说,数据已经成为界定的网络细胞,个人隐私也不再是“身外之物”,然而保护大数据不被异化,确保个人隐私永远在“盒子”之内,中国的政府部门、各大科技公司、乃至公民自身,仍旧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处在一个急剧变化又非常透明的年代,我们的喜好厌恶情感都寄托在一行行没有感情的代码里,然而,人是有感情的,我们通过共情理解弱者不为人道的悲哀,通过共情体味身边人的颦笑、悲凄。人之所以为人,在于我们有血肉,在于我们懂取舍,不同于代码的冰冷,我们懂得与过去和解,将私隐掩藏。大数据是大势所趋,信息时代不能够有圣母心。隐私和大数据,两者在当今的权重都非同一般。无论是保护隐私约束大数据,还是允许大数据囊括隐私,都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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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数据背景下公民隐私保护的困境及其对策》张铤、程乐 【J】中州学刊 2012年2月 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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