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害人过错原则的适用与发展
摘要:兴起于上世纪30年代左右的被害人学理论,在促进被害人权利保护运动及强化被害人对于刑事诉讼程序参与之立法运动得以开展的同时,“加害——被害”互动关系的研究成果也推动着刑法理论,对被害人行为在决定行为人刑事责任大小上,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思考。
关键词:二元论; 自由裁量;量刑;
一、文献综述
传统的刑法理论体系建立在犯罪人与国家二元结构基础上,对犯罪人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其自身的主客观因素,被害人过错并未纳入刑事责任评价体系中。对于诸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互动性强的暴力犯罪案件,被害人并不是处于完全被动无率的地位,行为人是在与被害人双向互动中作出犯罪的反应,被害人对犯罪结果之产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刑法理论中,上世纪70年代受到被害人学以及被害人权利运动的影响,被害人过错开始向实体法领域渗透,自此西方刑法学者重新全面审视被害人不当行为,我国学者也就此展开对被害人过错的研究,但大多以介绍为主,比较分散。加之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将被害人过错纳入罪刑评价体系中,被害人过错仅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出现在量刑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中,被害人过错问题缺乏系统化的认知和规制。导致实际审判时,各地法院常常因为“严打”精神或者被害人亲属的压力忽视该情节,即便法官在审判中考虑到这一情节,对于什么情形应认定为被害人过错,被害人过错又是如何影响量刑等问题只能由法官自由裁量,致使这些问题在客观评价上不统一,难以科学准确地定罪量刑,实现司法公正合理。因此需要对被害人过错进行更深入探讨研究,解决实践中的认定问题,分析过错程度与量刑幅度间的关系,确定被害人过错的构成要件及裁判尺度,这样不仅有利于全面精准地定罪量刑,公平的对待犯罪人和被害人,更好地践行刑法中的罪责行相适应原则,而且有助于被害人提高被害预防的意识,一定程度上制或减少犯罪的发生。
国外学者主要从两方面展开对被害人过错的研究,一方面探讨其影响定非量刑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另一方面探讨将该情节法定化的制度模式。
我国学者集中就被害人过错的含义、特征、构成要件及其对刑事责任影均方面开展研究,从不同角度阐释自己的观点和见解。在我国,随着刑事被害人过错理论及实践的发展,在这一过程中,被害人过错的概念趋向完善。关于被害人过错的概念,汤啸天认为被害人过错即指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背道德或其他社会规范行为或过失行为,从而与加害行为的发生具有一定直接关系的,被害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张应立认为出于自身主观上的错误表现为客观行为,诱发犯罪人的犯罪意识而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这种诱发了犯罪人犯罪意识遭致犯罪侵害的被害人主观错误就是被害人过错。hellip;周晓杨、陈洁在《刑事被害人过错责任研究》中提出影响对犯罪人处罚轻重的被害人自身的不良行为,就是被害人过错。”其中李晋杰在《刑法学视域中被害人问题探讨》中提出:被害人对刑罚体系的完善、对刑罚轻重的判定有着重要影响。整篇文章分析在刑法学视野下的被害人问题,将被害人与刑罚体系联系到一起,共同探讨其中的关系。
目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将刑事被害人过错分为:一般过错、明显过错、重大过错。其有利于法官依据被害人过错的程度大小对犯罪人进行刑罚裁量。但是,本文认为被害人一般过错、明显过错、重大过错行为的区分是相对的,并无一个绝对的统一标准。通常情况下,过错行为的性质影响着过错程度,过错行为为行政违法、民事违法的比违背社会公德的,过错程度要大些。但这并非绝对,有时候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也有比违反有关行政、民事法律的行为的过错程度要相对教重的。总体而言,影响被害人行为过错程度的因素主要包括行为的性质、行为的手段、方法和情节、行为的次数、过错行为侵害的财产数额、过错行为本身导致的后果、过错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过错行为与行为人行为及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行为对犯罪结果的作用力等。一般来说,行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行为次数多、过错行为侵害的财产数额大、过错行为本身导致的后果严重、产生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过失犯罪中过错行为对犯罪结果的作用力较大等情况,过错的程度也相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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