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3-03-24 17:46:04

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问题研究

摘要: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侵权相较于传统专利侵权来说,确实较为复杂,尚缺乏统一的判定标准。尤其是,随着信息网络时代的快速发展,传统的专利侵权判定规则和标准已经出现了局限性,已无法解决此类问题。因此,针对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侵权这一问题,该采取何种判定标准或规则来规制它,是对直接侵权进行扩张解释,还是突破间接侵权需以直接侵权为前提的限制条件,需要进一步地探讨研究。本文,笔者将以专利侵权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归纳梳理国内外的理论研究,并进行比较分析,尝试着得出能较好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多实施主体; 方法专利; 直接侵权;间接侵权

一、文献综述

在信息网络时代,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侵害专利权的现象愈发普遍,这其实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对科研创新造成了不利的影响。但是,按照传统专利侵权的观点,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行为难以被判定为侵权。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指的是,方法专利权利要求所包含的多个步骤并不是由一个单一主体全部实施,而是由多个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主体共同实施。每个主体都实施了该方法专利的部分步骤,并且每个主体实施的部分步骤结合在一起覆盖了方法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例如,一项方法专利权利要求中包含了a和b两个步骤,而甲实施了其中的步骤a,乙实施了其中的步骤b。虽然该项方法专利的全部步骤都被实施,但是根据我国《专利法》上规定,直接侵权认定必须遵守全面覆盖原则,在这个例子中,甲和乙都没有完整地单独实施所有步骤,难以被认定为传统专利法上所说的专利侵权。而间接侵权在我国专利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并且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间接侵权需以直接侵权为前提,这就导致间接侵权在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问题上难以适用。因此,针对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侵权这一问题,该采取何种判定标准或规则来规制它,是对直接侵权进行扩张解释,还是突破间接侵权需以直接侵权为前提的限制条件,需要进一步地探讨研究。

笔者为了研究得出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法路径,搜集了国内外的相关文献。其中,国内对于多主体实施的方法专利侵权问题研究总量较少,笔者经过关键词检索,共检索到22篇较为相关的文献,其中学术期刊8篇,学位论文14篇,将文章进行了梳理,归纳出国内学者的观点大致如下:

1、控制或指挥标准。张泽吾、陆晴、刘友华、徐敏等学者在深入剖析美国Muniauction案和Akamai 案后,均赞同引入控制或指挥标准。张泽吾指出,我国对于多主体实施的方法专利侵权问题应采用控制或指挥标准进行判定,其认为对于控制或指挥标准的成立应重点关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判断所谓控制者是否有能力和条件控制其他实施主体,另一方面是判断控制者是否因此获得财产性利益。陆晴指出,应在专利法或司法解释中规定控制或指挥标准并拟出相关条文,其认为控制或指挥标准的界限还存在未厘清的灰色区域,但未在文中明确。刘友华、徐敏仅在文中论述了引入控制或指挥标准的必要性,未作深入探讨。纵观国内学者对于控制或指挥标准所撰写的文章,存在两点不足,一是未全面梳理控制或指挥标准的由来和发展,未对控制或指挥标准已形成的规则详细描述;二是普遍停留在探讨引入控制或指挥标准的必要性,未与我国相关制度、理论作充足的比较研究,也未提出控制或指挥标准的明确构成要件。

2、实质性固化标准。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敦骏诉腾达公司一案中,认定腾达公司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并进一步地将其行为认定为是直接侵权。这个判决结果对于我国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侵权判定具有重大意义。在判决中,最高院提出了实质性固化的概念,并将其作为判定专利直接侵权成立的标准,这实际上是对直接侵权进行了扩张解释,本文也将进一步地对实质性固化标准进行探讨研究。

3、诱导唯一理论。王晓燕在文中详细描述了Akamai案的案情经过,包括CAFC关于诱导唯一理论的判决与之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推翻意见,其认为,采用专利间接侵权解决多主体实施的方法专利侵权问题受到较多限制,在我国当下还不存在适用基础,不建议我国用突破直接侵权的间接侵权解决多实施主体的方法专利侵权问题。宋戈则在文中详细探讨了间接侵权独立存在的依据。对于中国能否适用美国的诱导唯一理论,笔者认为还需要进一步地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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