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边界文献综述

 2023-03-24 17:46:00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边界

摘要:曾引起热议的深圳“快播案”最终以快播公司和相关主管人员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落幕,但是判决的形成并不意味着理论争议的消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界限的划分蕴含着行为自由与法益保护的矛盾,基于网络服务业务正当性的特点以及发展网络技术的要求,应限缩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范围。借助中立帮助行为理论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边界,采取折中说的观点,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判断,当网络服务形成危险中心,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主观上处于明知的状态时,就应当履行相应的信息传播治理义务。以直接控制说区分不同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作为义务与作为程度,若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信息网络管理义务而不履行,即丧失中立性,应当受刑事处罚。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 刑事责任; 中立帮助行为; 信息网络管理义务

一、文献综述

曾引起热议的深圳“快播案”最终以快播公司和相关主管人员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落幕,但是判决的形成并不意味着理论争议的消弭。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发案多、查处难等问题,要求在网络空间中居于控制地位并拥有技术优势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管领控制义务,是打击犯罪行为、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秩序的必然要求。但是,由于法律的不确定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的边界难以界定,使得网络服务商因网络用户的行为而时刻面临着承受刑事责任的风险,不利于互联网的自由发展。

目前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规制的标准存在诸多观点,包括技术中立、中立帮助行为等。在阅读相关文献后,最终选择中立帮助行为作为规制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依据。

  1. 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判断标准

借助“中立帮助行为”理论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学界目前主要分为主观说和客观说和折中说三种。

1、客观说:

(1)假定的因果关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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