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研究文献综述

 2022-11-30 15:49:50

文献综述

过去二十年,信息通信技术,特别是互联网相关技术,在全球社会、政治与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构筑了信息社会的基石。时至今日,在社交网络、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新兴技术支撑下,我们的生活空间正在加速数据化,迈向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时代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如何界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犯罪构成以及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不足与完善成为学界谈论的焦点和研究的重点。

  1.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

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这一罪名体系做出了重构,即在犯罪主体和保护对象上相较于《刑法修正案(七)》有了更大的进步和更符合时代性的改变。是在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一个巨大飞跃。但是,在司法实践的当中,在针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这一犯罪对象,却仍旧属于模糊的概念,司法界到目前为止也是众说纷纭的情况。准确的界定该罪的犯罪对象牵涉到该罪是否成立,并因此影响着人们对自己的行为预见性。

  1. 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

明确犯罪对象是界定该罪是否成立的首要问题,就目前来看,我国刑法界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存在众说纷纭的情况,当前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类观点:

1.狭义学说

以周汉华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为代表,部分学者主张狭义学说,即将公民个人信息定义为与公民人身利益、人格利益密切相关,公民个人所有且与公共生活没有任何关系,不会被公共生活所知悉或影响的信息。该学说主张将刑法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与民法上的隐私权概念等同。即不能体现公民隐私性的信息就无法列入刑法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犯罪对象。狭义说主要借鉴了美国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其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分散于诸多法案中,其中以《隐私权法》为核心。

2.广义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说

与狭义学说相反,以饶明党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司法认定》一文中主张的广义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说,他们将以任何形式能够存在从而与公民个人信息相关联的所有信息都界定为公民个人信息。这种学说主要强调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关联性,该学说认为,独立的信息不足以指向可识别身份的个人,但是一旦所具备的信息具有一定关联性便可对特定的身份进行识别,因此具有该关联性的一切信息均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3.修正的广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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