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献 综 述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由用人单位在特定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情形下向劳动者给付,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预防和解决劳资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经济补偿金制度诞生于近代欧洲,不同国家对其名称、性质、适用范围及计算标准等都有不同规定,一些主要国家甚至不存在经济补偿金而是通过其他制度设计实现类似功能,这体现了该项制度的复杂性及特殊性。我国经济补偿金制度创设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历经三十余年的发展,其间有若干次新的相关立法出台,均依据时代特点和现实需要对其进行修改完善。多年来,学界对经济补偿金制度进行了深入了探讨与研究,但在我国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及完善方面仍然存在许多争论,现实中关于经济补偿纠纷的案件也日益增多。有鉴于此,对域外经济补偿金制度进行类型化研究,结合立法实际分析我国经济补偿金的相关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可行的制度完善路径尤为重要。
-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名称与含义
关于名称问题,经济补偿金是我国学界的通常用法,法律法规中一般使用“经济补偿”。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经济补偿金的名称也存在较大差异,英国称之为“遣散费”(redundency pay),法国《劳动法典》称为“辞退补偿金”,俄罗斯《劳动法》称为“解职金”,我国香港地区《雇佣条例》将其称为“遣散费”,我国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称为“资遣费”,而国际劳工组织1982年订立的《雇主提出终止雇用公约》(第158号公约)将其称为“离职补贴”(severance allowance)。
针对我国经济补偿金的含义,林嘉认为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1]
郑尚元认为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劳动者一次性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支付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应由法律直接作出规定。[2]
黎建飞认为经济补偿是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使劳动者在被解除劳动合同以后,找到新的工作以前,基本生活开支、继续医疗疾病有必要的保障。[3]
郭捷认为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在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等情况下,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4]
由此可见,我国学界对于经济补偿金的含义的理解基本相似,并不存在太大差别。
- 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比较法考察
由于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借鉴了大陆法系劳动法的立法理念与技术,且经济补偿金制度自身也是吸收发展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结果,因此有必要对从比较法角度考察国际上其他主要国家和地区经济补偿制度,通过研究域外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及功能,对我国经济补偿金制度有全面客观的认识。在此方面,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学者进行了大量研究。
- 德国的经济补偿金制度
黄卉认为,德国适用《解雇保护法》的企业行使解雇权时除必须遵守相应的解雇期限外,解雇本身还必须符合“社会正当性”,即解雇需要具备“社会正当理由”。“社会正当理由”可分为与雇员行为、雇员本身或者企业状况相关联的三种情状。在理论上,如果法院判决解雇理由不成立,劳动关系则得以继续存在,如果“无效解雇”的雇员申请法院判决劳动关系消灭,雇主给予数目适当的补偿金,补偿雇员被不公正解雇的损失。通常情况以12个月的收入为上限;如果雇员满五十周岁、劳动关系已存续15年以上,补偿金最高额为15个月的收入;如果雇员满55周岁、劳动关系已至少存续20年,补偿金最高额为18个月的收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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