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者休息权研究文献综述

 2022-11-30 15:48:38

文 献 综 述

休息权是劳动者所享有的宪法权利,具有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双重属性。休息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定权利,它一方面有利于确保劳动者及时恢复其体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更好地实现个人全面发展,我国《劳动者》和《宪法》都对休息权做出明确规定。对休息权的含义、特点和性质;我国休息休假制度;加班加点限制,以及劳动法如何根据用工形式多元化加以适当修改等,提出合理建议。

一.劳动者休息权的内涵

(一)休息权的含义

我国《宪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 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可见, 休息权是与劳动权密不可分的一项权利, 二者具有内在的关联性:有劳动权就必须有休息权, 休息权可以卓有成效地保障劳动权的存在和延伸, 休息权是劳动权得以发展的基础, 是实现劳动权的必要条件, 同时也是劳动权的必要补充。1从国际劳动立法的历史来看,推动劳动立法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八小时工作制。2劳动者休息权,诞生于职业劳动社会化、契约化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初期。3休息权是一种基本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 24 条规定:“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通过宪法和法律将作为自然权利和应然权利的休息权确认为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还不到 100 年的时间。《苏联宪法(根本法)》(1936)是世界上第一部明确规定休息权的宪法。该法第 119 条规定:“苏联公民有休息的权利。”据统计,在《世界宪法全书》所载的 100 部亚洲、欧洲、美洲国家宪法(包括《苏联宪法(1936)》和《苏联宪法(1977)》)中,共有 30 部宪法对休息权作了规定,占 30%。4理论界对休息权的界定不尽相同,有学者认为,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经过一定体力和脑力的消耗后,依法享有的恢复体力和脑力的权利。也有学者认为,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参加工作之后所享有的休息、休养权。尽管学者们对休息权的界定不一而足,但大多数学者认为,休息权可以具体分解为以下几层含义: 休息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休息权是生存权的延伸; 休息权可以使劳动者在劳动后,通过休息休养来恢复脑力和体力; 休息权可以使劳动者在休息的时间里,不断充实自己,发展身心。5黄镇认为休息权是指雇佣劳动关系中劳动力出售方与购买方围绕前者的劳动时间与自由时间如何分配而形成的制度化的权利义务关系。6胡大武认为劳动者休息权是基于劳动者生物性所决定的休息要求而提出的人权层面上的保护性权利。7 《世界人权宣言》 第 24条规定 : “人人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 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 《经济 、 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第 7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或良好的工作条件, 特别要保证 :休息、 闲暇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 定期给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报酬 。” 我国宪法 42条第 2款规定: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 , 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加强劳动保护, 改善劳动条件 , 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 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我国宪法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 , 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8

(二)休息权的内容

1.休整权
即传统的或者狭义的“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体能和脑能的承受范围内连续工作一定时间(半个或者一个工作日以上)后所享有的暂停工作,进行歇息和整理的权利。它包括劳动者工作一定时间后吃饭、睡觉、临时歇息,以及处理临时个人事务的权利。它是劳动者在一天的工作期间内(非假期)的休整,是劳动力再生产的基本前提。
2.休假权
即劳动者在连续工作一段时间(一周或更长时间)后所享有的停止工作一日以上,以休闲、处理家务及个人事务或参加进修、学习等的权利。它也是一种“休整”,但它指的是连续工作一段时间后的休整;而且,这种“休整”的期限应当超过二天,是较长时间的休整。
3.休闲权
即“休养权”,是指劳动者通过积极的活动或者消极的静养等方式享受闲暇的权利。劳动者通过行使该权利,使自己的体力和脑力得到恢复。此权利的享有以休整权特别是休假权为前提和基础,但所包括的内容和意义则与该二概念不同。休闲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休闲权的行使需要具备一定的客观物质条件,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公共休闲设施基础之上的。
4.安宁权
指居民的休息以及个人生活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和骚扰的权利。此权利为全体公民(居民)共同享有。当此权利为劳动者享有时,为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为居民享有时,它既是维护其个人自由和尊严的基本前提,也是维持自然人身心健康的必然要求。因此,它是自然人人格权的必要组成部分。

二.休息权的性质

1.休息权具有人权属性
人权是指,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个人或群体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者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阿列克西认为,人权具有普遍性、抽象性、道德性、基础性和有限性。人权的这些特性也说明了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即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而休息权蕴涵了人身性,是作为人自身享有尊严以及得以生存发展所必须享有的权利,它是一种应有人权。
目前在世界各国国内法中,对基本人权的法律保护是以对宪法所确立的基本权利的保护为核心的,并且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等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来保障基本人权在国内法中的有效实现。而通过宪法和制定一般法律法规、制度等措施来保障人权的实现是国际公约要求缔约国履行义务的基本方式,而这一转化过程中,具体选择一种符合本国国情的方式是十分重要的。同时,在转化中也明确的体现了人权和宪法基本权利两者的区别。

2.休息权是积极权利
消极权利是一类如公民的政治权利等要求国家消极不作为的权利,而积极权利则要求国家积极履行一定的责任才能得以更好的保障,此类权利如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二条宣示的经济社会文化各方面的权利等。而休息权要求借助国家积极救济才能最终得以实现,其蕴含了社会正义价值,是社会经济权利,是一种积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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