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献 综 述
- 宪法序言概况
1.宪法序言的组成要素和基本概况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宪法序言通常规定制宪主体、制宪目标、宪法原则和宪法地位。一般宪法序言的内容主要是记载国家光辉历史和革命成就,建国宗旨和国家的奋斗目标,制定的目的和指导思想,以及国家生活和社会活动的基本原则,等等。在整个成文宪法的规范体系中,宪法序言具有统率全局,浓缩精神,构造基础,制定原则的功能与意义。现在各国现行的142部宪法中,有序言的达到94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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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序言内容
a规定了宪法的指导思想;b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c规定了我国的基本国策;d规定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
二、宪法序言效力相关学说
- 全部无效力说
这种观点认为,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宪法序言都没有效力。序言只是对正式条文的理解有一个指引和约束的作用。胡鸿亮认为规范性部分这种陈述性语句是完全法条之构成部分,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基本原则部分是宪法正文的指导和解释基础。即使这些内容并没有明确规定权利、义务、责任等内容,也是具有效力的。有关历史叙述部分历史部分也是可以具备效力的。
- 全部有效力
这种观点是指宪法的序言是有法律效力的,并且整个序言都具有法律效力。首先,宪法的构成包括宪法序言,因此,也如同宪法其他部分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宪法序言规定的基本内容、基本原则、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和表明中国的政治制度的规
定都是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必须要严格遵守的活动准则,因而应该具有法律效力。
- 部分有效力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序言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一部分没有法律效力。例如,对国家政策方针和基本任务的规定这一部分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而叙述原则性的那部分序言必须与宪法正文的法条结合起来才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至于大多数宪法序言中关于国家发展历史的部分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 模糊效力说
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是宪法序言的内容具有抽象性,这就会导致宪法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即模糊效力的状态。
- 强于正文效力说
这种观点认为宪法的序言不仅具有明显的法律效力,并且由于其写在宪法正文之前,因此,具有比正文还高的法律效力,是宪法正文的上位法规范,相当于“宪法的宪法”。
- 其它观点和学说
有学者认为,各国宪法序言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陈述性的序言,二是原则性的序言,三是纲领性的序言,四是综合性的序言。陈述性的序言没有法律效力,而对于原则性序言、纲领性序言以及综合性序言,则不能直接判定序言是否有法律效力,需要根据宪法序言的内容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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