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立法规则研究文献综述

 2023-08-14 11:53:59
  1. 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一·绪论

(一)教育惩戒的立法规制一直是教育法领域中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围绕教育惩戒应不应该立法,教育惩戒如何立法,教育惩戒立法的引申问题和侵权救济等问题,我国学者进行了许多研究和探讨。2019年,教育部明确提出将启动《教师法》的修订工作,以此为契机,教育惩戒再次引发了学者的讨论。

(二)检索教育惩戒的相关案例,不少都是由于教师惩戒行为失当而引发的问题。如2017年,四川茂县某小学教师夏某利用午休时间在办公室辅导五年级部分学生作业,因学生何某作业字迹潦草,在批评教育过程中使用教鞭打了何某的臀部,事后该学生家长向派出所报案,教育局给予夏某处分。再如2019年,山东五莲二中老师杨某 因用书本抽打两名逃课学生被学校给予处罚: 停职一个月; 向当事学生和家长赔礼道歉; 向学校写书面检查; 承担医疗费; 取消评优,师德考核不及格; 党内警告、行政记过。随后,当地教体局又给予追加处罚: 扣发杨某一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责成五莲二中新学年不再与杨某签订聘用合同; 将杨某纳入五莲县信用信息评价系统“黑名单”。由此引发社会舆情,引起当地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之后当地教体局撤销对杨某的追加处理决定,根据杨某个人意愿将其调入五莲一中。

从事件本身的惩戒行为失当及当地政府和教育部门的事后处理来看,整个教育体系中都缺少对教育惩戒的规定,处于一种松散无序的状态。

(三)我国目前虽未有明确的针对教育惩戒的法律规定,但可以从一些教育法律条文中得出一些推论:包括《教师法》第7条、《教育法》第29条、《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16条、《小学管理规程》第15条、《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第27条;2016年发布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则明确提及了“教育惩戒”这一术语;此外,2017年3月开始实施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规定中小学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这是国内地方立法对教育惩戒权进行规定的首次尝试。

上述立法大多采用较为笼统的方式对教育惩戒进行规定,如“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等,但通常都明确规定“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由此可见我国教育惩戒相关立法不明确不具体,相对明确的只有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保障机制。

二·对我国教师教育惩戒立法规制合理性的探讨

(一)对教育惩戒权性质的探讨

1. 纯粹公权力性质说

有学者认为“惩戒权是教师的一种权力,是教师根据其职业而享有的职权,而不宜表述成一种权利”,认为“教师是受国家委托对学生进行教育的职业个体或群体,教师惩戒权应看作是国家权力的延伸”,从国家(教师)——公民(学生)二元对立的权力格局来解读惩戒关系,在他们看来,“惩戒权的最终源泉乃是国家权力,而教师只是丧失了自我独立性的完全意义上的国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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