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1)国内研究现状在居住权制度正式设立前,围绕其在我国是否有必要存在这一问题学界就存在着多种看法。
钱明星先生最早于二零零一年提出在我国物权法中设置居住权,其认为居住权能够促进房屋效用及家庭职能的发挥。
在赞成设立居住权制度的学者中,王利明先生认为我们不能以文化差异和习惯不同为由就排斥源起于罗马法并为许多国家所规定的居住权制度,而应在规定居住权制度的同时进行改进使其适应我国社会的发展。
申卫星先生则认为设立居住权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体现所有权人的意志,从而完善我国多层次的房屋保障体系,进一步解决我国的养老问题。
即使在居住权制度被正式列入《民法典》后,仍有一部分学者对我国是否应设立居住权持反对观点。
梁慧星先生认为,居住权一般只适用于有一定身份关系的人之间,即便产生纠纷还可以通过其他法律制度得以解决,因此无设立居住权之必要。
房绍坤现实认为,居住权的功能大多可被其他制度所取代,我国无设立居住权的现实需求,没有必要让物权承担社会保障的负担。
陈华彬先生认为,我国尚不存在人役权制度,如果引入居住权制度将其置于我国用益物权体系将产生水土不服的问题。
关于居住权的设定,法律明确规定了合同和遗嘱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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