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环境下悬赏广告法律性质新探
摘要:互联网的发展使悬赏广告越来越受欢迎,但因悬赏广告引起的纠纷也增多。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以契约说和单方行为说这两种观点为主。我国司法实践多采用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悬赏人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要约,行为人完成特定行为即构成承诺,双方成立合同。悬赏人负有支付行为人报酬的义务,行为人享有报酬请求权。但是学理上存在很大的争议。单方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两,即单方允诺之债。悬赏人对完成行为的行为人单方面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不需要行为人的承诺。两种学说围绕悬赏广告条文在民法典中的位置、对无民事行为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撤销权、要约与承诺的认定展开了讨论。
关键词:悬赏广告;契约;单方行为;报酬请求权;法律性质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立法与学说
1、国内立法
过去的《民法通则》并没有对悬赏广告作出规定,后来的《物权法》也只规定了拾得遗失物的悬赏广告。我国现行的《民法典》借鉴了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在499条规定他人有权就完成悬赏广告内容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与司法解释相同,《民法典》也将悬赏广告的规定置于合同编之下。
契约说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更加普遍。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颁布之前,裁判实践多以契约说为主。这一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将悬赏广告纠纷归为合同纠纷的下级案由。后来颁布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3条提到了悬赏广告,并将悬赏和合同法第52条联系到了一起,故裁判实践还是以契约说为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刊登的经典案例也将悬赏广告纠纷归为合同纠纷案由,作为下级法院审理相似案件的参考。可见,长期的司法实践都将契约说作为主流观点,司法实践对契约说的认可度更高。
2、国内学说
以上是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课题毕业论文、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