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育惩戒相关研究现状综述
摘要:教育惩戒是近年来教育学者研究的一个热点话题,越来越多地被学界关注。教育惩戒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在教师教育和管理学生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国内外研究者对教育惩戒作了大量的研究,积累了很多有价值有意义的资料。文章将从教育惩戒的概念和性质研究、教育惩戒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研究、教育惩戒的必要性研究、教育惩戒的实施现状研究、教育惩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研究、教育惩戒在学生管理中实施的策略研究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综述,在此基础上提出未来研究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教育惩戒;教师;教育
从2019年6月23日《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印发,教师教育惩戒权首次被明确;到同年11月教育部研究制定《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如何让教师合理使用教育惩戒权是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教育问题;再到2021年3月1日起《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开始施行,有关教育惩戒权的研究热度不断上升,或许会迎来又一个高峰,教育惩戒权合理回归的呼声日益强烈。
一、教育惩戒的概念和性质研究
从教育惩戒的概念来说,“教育惩戒”与“管教”概念的联系虽然紧密但又有明显的区别。“管教”包含正面奖励、负面惩罚两种含义,而“惩戒”一词则更偏向负面惩罚的含义。多数学者认为“管教”的范围要大于惩戒,但其最终都是为了达到教育的目的。
教育惩戒是教师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采取的必要方式之一,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如果把握不好就会变成“体罚”,而“体罚”或“变相体罚”又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的。“体罚”在我国最早见于《礼记》,《礼记·学记》中提到“夏楚二物,收其威也。”其中的“夏”和“楚”是指槚木和荆木,用来做体罚的工具,体现了古代的棍棒教育。有些人认为“体罚”是对身体的惩罚,属于“惩戒”范围之内,但任海涛(2019)认为“体罚”不属于教育惩戒的范围,“教育惩戒”和“体罚”有着本质区别。[[1]]法律允许“惩戒”,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具体处罚方式和程度的惩罚措施(如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班级服务任务等)都是合法的“惩戒措施”;而对于“体罚”则一律禁止,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个规定就表明,法定“教育惩戒”措施是不可能包括“体罚”“变相体罚”在内的,“教育惩戒”是依法进行的“惩罚行为”。劳凯升(2019)提到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体罚与变相体罚过于简略,同时未对与之对应的教育惩戒做出必要的界分,一些体罚形式与教育惩戒又显然存有某种程度的交叉,因此在实践中经常导致二者的混淆。因此法律应当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在什么范围内,能以何种确定的形式行使教育惩戒权。[[2]]否则如果社会对教育惩戒的认知混乱化,就会影响学校中的一些教育惩戒的适用,进而导致了法律在保护学生权利与维护学校秩序二者之间出现失衡。[[3]]
从惩戒权的性质来说,教育惩戒权以其行使主体可分为学校惩戒和教师惩戒,即教育惩戒的下位概念是教师与学校的教育惩戒。黄庆丽、章倩倩和郭书君(2021)提到学生的违法问题由政府法律行政部门负责,严重违纪问题由学校出面解决,只有轻微的违纪行为和常见违规行为才由教师负责,这在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中也有充分现。[[4]]有学者认为教育惩戒是国家教育权的延伸,主要依据于“教师是受国家和社会委托,对学生进行教育的职业个体或群体”[[5]]。结合多方面来看,教师惩戒可定义为:“由教师实施的旨在改进学生发展性问题的负向干预措施,针对一般的违规行为和过失行为,通过语言训诫、施加痛苦体验、布置额外任务等方式,旨在帮助学生实现学业进步、端正认知、改善行为和提升品行的教育行为。”[[6]]正如朱茂磊(2021)提出的,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权力属性还可以从教师和学生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来加以分析。[[7]]
二、教育惩戒的合理性、合法性研究
以上是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课题毕业论文、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