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2022-11-27 16:48:48

文 献 综 述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到逐渐修改进行完善的历程。自2005年的《公司法》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以来,我国又陆续出台了数次《公司法》司法解释,以此来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兼顾公司治理与股东权利保护。在现实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内部管理人员滥用公司控制权的情况较为严重,这侵害了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代表诉讼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良好的途径。这类案件数量的历年攀升情况也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但该制度毕竟还属于一个较为年轻的制度,有一些方面的考量还不够细致具体,不能够完全适用于当下社会公司治理方面的种种问题。学界对其也进行了广泛的讨论研究,对于该如何完善这一制度使其更好地适用于我国当下社会的司法实践众说纷纭。现将搜集的文献资料整理评述如下:

  1. 股东代表诉讼诉权的权利基础

要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就要对该制度进行理论分析,明确股东代表诉讼诉权的权利基础。学界对于该权力基础有很多不同的观点,包括债权人代位权说、共益权说和股东权说等学说。在胡宜奎教授的《股东代表诉讼诉权的权利基础辨析》一文中介绍了上述三种观点。债权人代位权说认为现代企业股权分散的结果是使股权蜕化为债权,股东代表诉讼诉权的行使与债权人代位行使债权一致,股东有权为其自身利益代为提起诉讼。共益权说认为,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是希望通过该途径来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和对公司管理层来进行监督,以期实现股东和公司的共同利益。股东权说认为,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同时也会对股东权造成侵害,股东基于股东权被侵害的事实而享有对加害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股东代表诉讼诉权的实体权源。

上述各种学说都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也存在着各自的弊端。对于债权人代位权说而言,它以股权债权化理论为基础,但该基础本身就是存在问题的,难以立脚;对于共益权说而言,该理论难以解释股东代表诉讼是原告股东为了公司而非自己的利益而

提起诉讼的。这两种学说弊端较为明显,且难以圆说,因此影响力较弱。主流学说是

股东权说。它的弊端在于不能合理解释为何股东代表诉讼诉权的行使要经过前置程

序。依据股东权说,股东代表诉讼诉权是股东享有的一种固有权、共益权,但是实际上股东却不能直接行使该权利,要在公司怠于行使或拒绝起诉时才能行使股东代表诉讼诉权。对于该问题进行考量,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是一体两面,密不可分的,基于效率原则,由公司行使权利可能更为便捷,所以将其安排在先,并且公司怠于行使行使自己的诉权并不必然会导致股东权益受损,公司管理人可能会暂时放弃公司的短期利益来弥补股东的损失。但是如果不存在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权利,股东对于公司不追究侵权人责任的行为就无救济办法。所以个人认为还是股东权说更具有合理性。

  1. 我国现行有关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法律规定

我国《公司法》集中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包括原告主体资格、前置程序等具体问题。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无单独适用的程序,它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的一般规定。2017年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对股东代表诉讼的热点问题作出了一些回应,规定了公司的诉讼地位是第三人,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以及股东胜诉公司应当支付合理费用。

  1.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的生根发展,股东们维权意识也有了很大的提升,司法实践中股东代表诉讼案件逐年上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和空白也逐渐显露出来。实践的难题也引起了学界的热议。学者们各持观点,大体包含以下几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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