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制度的完善与适用文献综述

 2022-11-27 16: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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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献 综 述

情势变更原则是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其产生后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同,其目的在于矫正合同履行中的利益,是平衡合同当事人双方权益的重要原则。但是目前,我国情势变更制度依旧存在很多缺陷。对于该制度的研究一直是私法领域一个重要的命题,下面我将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就该制度现存的问题,对现有文献进行梳理。

  1. 立法
  2. 立法争议

虽然目前我国部分立法已确立了该原则的基本内涵,但是在我国合同法的制定中,情势变更原则一直是重要的争论焦点。

  1. 支持派

(1)卢军、郭佳佳等学者认为情势变更制度凸显了合同法的诚实守信的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的本质为诚实守信,除去合同中公平性缺失的结果,其价值体现于合同利益和情况变化产生不公平的现象时,通过更改其中的条款,使双方能获取相同的利益,实现公平性。

(2)陈冬,万方等学者认为情势变更制度可以帮助完善责任原则,当合同履行情况发生变化时,仍机械化地按责任原则实施,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一定会让合同禁锢当事人的思想,甚至使他们背负不公平的负担,及时更改合同的内容,变换当事人履行的责任义务,这是合同发展的必经之路。

2.反对派

(1)崔建远教授认为,在中国的实践中,情势变更制度和商业风险难以分化,若没有准确适用,将会取得适得其反的效果,不仅不利于合同严守的合同准则,造成当事人逃避风险的正当借口,也容易导致滥用权力并促进地方保护主义。确实,我也认为,交易活动中,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可能致使合同主体存在较强的安全担忧,严重降低交易信任。

(2)学者王震认为情势变更主要是在经济发展出现严重动荡情况时所适用的,而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虽然迅速但并未出现严重的动荡情形,故尚不必适用情势变更制度。

(3)大多数学者主张情势变更的认定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法官的主观判断,该原则的建立给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能造成权力的滥用,不利于合同严守遵守规则的履行实现,同时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已有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因此无需重复立法。

(二)立法缺失

虽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于情势变更原则进行了规定,但是在《民法总则》和《合同法》中并没有对此加以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缺乏更高位阶的法律的确定。

以张航为主的一部分学者主张一些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指示和肯定案例只能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而没有法律效力。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不足使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无法名正言顺地发挥其利益均衡、公平公正的调节作用,这使得立法的滞后与社会出现的层出不穷的情势变更情形产生的矛盾日益突出。《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虽然在司法实践中确定情势变更原则的地位,但目前我国经济形势的快速发展,急需将其立法化。我觉得,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一定程度上给予了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地位,但其简单的规定远不能满足日益复杂的交易环境中法律实务的迫切需求,我国立法上对于情势变更原则仍然需要不断弥补。

(三)立法缺陷

《合同法解释(二)》对于情势变更制度的规定存在很多缺陷。

1.以韩静静为主的一部分学者认为原则适用的时间不够明确,《合同法解释(二)》第 26 条虽然规定了情势变更应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发生在“合同履行完毕以前”或“合同关系消灭以前”,可能会造成该原则适用的混乱。

2.一部分学者认为该解释并没有作出关于合同中约定情势变更条款效力的规定。目前我国合同法只规定了交易双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情势变更时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而没有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情势变更的条款这种情况作出相关规定。我很同意这一点,因为在实践中可能出现合同约定与《合同解释(二)》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而我国没有明确规定此时应当如何适用。

3.许旭、董芳等学者均认为该解释缺少关于重新协商的规定。虽然即使法律没有作此规定,当事人也可选择自行协商,但作出这种规定能够对当事人起到提示的作用。

二、司法

郭尚志等一部分认为由于情势变更内涵上的抽象性和标准上的模糊性,使得该司法解释颁行多年以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案件极较少,在数量上呈现出下降趋势,并曾出现过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和改判湖北省高院和江西省高院相关判决的情形。这在较大程度上,反映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难度。

大多数学者主张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主要依据《合同法干问题解释二》,主要依靠审判人员结合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具体到个案中综合判断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由于法律规定缺失,司法审判人员在具体的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现阶段只能靠审判人员根据当事人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请求,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可能会导致很大的不确定性或者畸轻畸重的判决。

一部分学者认为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区别难度比较大,而且即使在理论上分清了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的界限,在实际案例中操作起来依然很困难,虽然在法官在审判实务中被赋予自由裁量权,但是容易被滥用,最终与法律追求的结果背道而驰,使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合理性遭到质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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