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按通用名制定模式研究一、课题背景和意义:药品的不合理使用和药品费用过快增长是当前医保基金支付压力过大和群众看病贵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减轻参保人药品费用负担、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率并控制支出,我国改革医保支付方式。
2015年5月,我国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成为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主要政策杠杆。
2017年元月,中央深改组第31次会议通过《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指出加快按通用名制订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省级层面也积极展开实践,福建省、安徽省、浙江省、天津市、重庆市等地已率先制定并发布指导文件,开始积极探索。
目前,国际上关于医保支付标准的使用和研究相对广泛,域外国家大多按通用名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即一通用名,一医保支付标准。
与之相对应,医保基金按支付标准统一结算,即同通用名项下,若有商品名品种市场零售价格高于支付标准,高出部分需由患者自付。
而我国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尚未全面落实,实践方面尚缺乏足够的经验,存在许多的问题。
因此笔者以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研究为突破口,充分探讨其按通用名医保支付标准模式的异同点;再根据我国医保支付标准实施现状,为我国实施按通用名制定模式提供可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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